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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的基础法律法规详解

时间:2023-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食品相关的基础法律法规详解

(一)《食品安全法》

1.《食品安全法》全文

2.《食品安全法》概述及意义

(1)《食品安全法》概述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工作由以往的卫生行政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并正式实施。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所出现的一系列安全问题,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由过去的104条增至154条,字数由1.5万字增至3万字,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最严格覆盖全过程食品监管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建立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回应了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呼声,对未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该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确立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打造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召回等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强化了监管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严格赔偿责任。

3.《食品安全法》要点与案例详解

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1)七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①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②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的生产、销售、消费等环节进行统一的有效监督管理,总领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

③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增加了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了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了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了加快标注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其中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④建立最严谨的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⑤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特殊食品,进一步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⑦加强对农药的管理。

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案例分析】

2018年1月9日,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体系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工业氢氧化钠(烧碱)生产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当即交由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办。

经查办,该公司自2017年10月以来,先后从青铜峡、内蒙古乌海等地购进工业氢氧化钠(烧碱)14吨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一级食用玉米油111.12吨(案发后已全部召回),涉案货值金额74.9717万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六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①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新法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构成犯罪,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②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本法第九章“法律责任”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③增设行政拘留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行政拘留处罚。

④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⑤对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十万元罚款。

⑥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实行首付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案例分析】

2018年5月1日,原告刘某在被告市南区某餐厅处餐饮消费4044元,其中包含2瓶单价880元/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的“久保田万寿”清酒和1瓶单价1680元/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日本平成29年5月)的“来福”清酒,共计金额3440元。事后,经朋友提醒刘某才得知所消费的“久保田万寿”清酒进口自日本新泻县、“来福”清酒进口自日本茨城县。日本福岛发生核泄漏事故后,我国明令禁止从日本12个核污染地区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新泻县和茨城县均在禁止名单之列,该地区进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以上清酒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也无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违法向原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退还货款并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市南法院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南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刘某消费款3440元,并支付刘某赔偿金34400元,合计37840元。

(3)四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①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②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③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

④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三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督

①《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②依法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③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概述与意义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的修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56条,主要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八项基本制度,建立了从农田到市场的农产品全程监督体系和可追溯制度,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制度保障。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填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空白的客观要求。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点与案例详解

(1)确定八项基本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主要确立了八项基本制度,分别是:

①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⑥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www.xing528.com)

⑦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2)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

根据第三章农产品产地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近年来,因为农产品产地土壤、大气、水体被污染而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抓好农产品产地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质量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3)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⑤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案例分析】

2017年3月30日,大连市农委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执法行动,在瓦房店金丰果菜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辣椒中,检出国家禁限用农药“克百威”成分。经调查,该合作社社员在辣椒生长坐果阶段使用了国家禁限用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有关规定,瓦房店市农业执法大队对该合作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①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②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③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与意义

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益。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八章6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本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与案例详解

(1)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①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将个人信息保护以法律形式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②所有商品都实行“三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是明确了消费者享有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指包修、包换、包退)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的商品仅有23小类,现在将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③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同时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或者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罚的问题。

(2)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①明确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是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是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②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是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③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广告相关方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

①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都有提供相关必要信息的义务。

②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国先生2018年11月通过某宝在商家购买一双运动鞋,收到商品后发现没有发票,并且鞋有质量问题,次日国先生便将鞋给商家退了回去,但是商家以不能二次销售为由拒绝给国先生退货。投诉到消协,经调查,该鞋消费者并未穿着,商家也无法提供影响二次销售的证据,经协调,商家为消费者退回购物款。

该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商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限制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所引发的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商家理应为消费者退货。

(4)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须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络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者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5)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越发凸显

①消费者协会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②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职责。

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立法立标的工作,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帮助消费者反映要求、提出建议,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完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③增加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针对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力,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负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集体利益。

(6)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①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②明确对缺陷商品责令召回等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③建立信用档案。

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④明确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责。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四)其他食品法律

1.《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计量法》共六章34条,在总则,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又发布了《计量法实施细则》,与《计量法》配套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计量法》是我国建立计量法律制度的依据。《计量法》实施以来,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进步和国民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产品质量法》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两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产品质量法》属于产品质量基本法,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全面、系统地规范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经济法,是一部包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大范畴的基本法律。《产品质量法》共六章74条:分别为总则,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罚则和附则。

3.《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广告法》的颁布,对于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都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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