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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概览

时间:2023-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和环境保护署等分工负责相关食品的安全,并制定有关法规和标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订与修订是采用向公众公开、透明的方式,并且鼓励被管理的行业、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规章的制订和颁布的过程中。⑤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除肉禽类以外的国内食品和进口食品。⑧对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FDA在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方面充分体现了“预防在先”的原则。

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概览

(一)美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它的农产品、食品供给体系是世界上最安全的体系之一,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营养标签及教育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及监管程序。

1.美国的食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美国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了由总统食品安全顾问委员会综合协调,卫生部、农业部、环境保护署等多个部门具体负责的综合性食品监管体系。1997年6月,美国的政府官员和各界代表在华盛顿召开了第1次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并启动了一项食品安全计划。1998年8月,总统签署行政命令,成立总统食品安全顾问委员会,负责建立国家食品安全计划和战略、指导政府部门优先投资重要食品安全领域和食品安全研究所的工作,并协调全国食品安全检查措施。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stration, FDA)、农业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USDA)和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等分工负责相关食品的安全,并制定有关法规和标准。美国还建有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联邦政府不依赖各州政府,他们在全美国设立多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向全国各地派驻大量的调查员。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联邦政府与部分州政府签订协议,授权当地一些检验机构按照联邦政府的方法检验食品。

联邦政府所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都没有促进贸易的职能,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的影响和干扰。

2.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1906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有关食品和药品的法律《食品药品法令》,此法令的颁布对美国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产生了重大和深远的影响。美国关于食品的法律法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议会通过的法案,称为法令,如《美国法典》中有关食品和药品的法律,包括《行政管理程序法令》《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令》和《新闻自由法令》等;二是由权力机构根据议会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和命令,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产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卫生服务法》以及《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等。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订与修订是采用向公众公开、透明的方式,并且鼓励被管理的行业、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规章的制订和颁布的过程中。当遇到特别难解的问题,需要向管理机构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时,管理机构可以选择召开公开会议或召开咨询委员会会议。

3.美国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1)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一个由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美国国民健康的政府卫生管制机构,它是专门从事食品与药品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对于确保美国社会上所有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具对人体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FDA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与药品管理机构之一,它每年所管理产品的价值,相当于美国年消费总额的1/4。FDA的管辖范围包括所有美国国产食品、进口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禽类)、瓶装水、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FDA的主要评估机构有: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设备安全和放射线健康保护中心、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以及兽用药品中心。其中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是FDA工作量最大的部门。FDA实施的主要法规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营养标签与教育法》《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

FDA的食品安全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监测作为食品生产动物饲料的安全性。

②收集食品样品,检验分析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库,样品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的污染。

③产品上市销售前,负责综述和验证食品添加剂、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性。

④综述和验证兽药对所用动物的安全性及对食用该动物食品的人的安全性。

⑤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除肉禽类以外的国内食品和进口食品。

⑥制定美国的《食品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并与各州合作,运用这些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管理牛奶、贝类和零售食品,以及餐馆和杂货商店等。

⑦以现代《食品法典》为指南,指导零售商、护理院及其他机构预防食源性疾病。

⑧对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

⑨大力进行同外国政府的合作,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⑩要求加工商召回不安全的食品,监测其具体行动的进行,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FDA在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方面充分体现了“预防在先”的原则。1995年12月18日,FDA基于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颁布了强制性的水产品HACCP法规,并在1997年12月18日规定所有对美出口的水产品企业都必须建立HACCP体系,否则其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市场。2001年1月,FDA颁布了对果汁饮料行业的HACCP强制性法规。2002年1月22日,FDA规定所有果汁饮料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必须实行HACCP体系;2003年1月21日,FDA规定小型果汁饮料企业必须实施HACCP体系;2004年1月20日,FDA规定非常小型的果汁饮料企业也必须实施HACCP体系。

1998年,USDA颁布了畜禽肉的HACCP体系;1999年1月,USDA规定绝大多数肉类和家禽企业必须建立HACCP体系;2000年1月,USDA规定极小型肉类和家禽企业必须建立HACCP体系。

(2)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

食品安全检验局(The Food Safety and Ispection Service, FSIS)的管辖范围是国内和进口的肉禽以及相关产品,如含肉禽的食品、比萨饼、冷冻食品、加工的蛋制品。其食品安全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检验肉禽屠宰厂和加工厂。

②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其他配料使用的生产标准。

③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国内和进口肉禽品。

④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传染物的毒素监测和检验。

⑤对用作食品的动物在屠宰前和屠宰后进行检验。

⑥建立工厂卫生标准,确保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国外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

⑦要求肉禽类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

⑧资助肉禽类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 APHIS)的工作以动植物健康为中心,也涉及动物福利、生物技术野生动物损害管理和全球贸易。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动物生长、抵制病虫害、防止有害生物危害和发生疾病。

(3)环境保护署(EPA)

环境保护署的任务是负责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不受农药的危害,完善对有害生物的管理方式,改进安全性。其管辖范围包括饮用水、食用植物、海产品、肉禽类制造食品。其食品安全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立安全饮用水标准。

②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

③帮助各州检测饮用水的质量,探测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

④测定新的杀虫剂的安全性,建立杀虫剂在食品中残留的限量水平,发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⑤制定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4)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

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管辖范围为所有食品。其食品安全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①调查食源性疾病的暴发。

②开展研究并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

③采取快速行动,运用电子系统尽可能早地报道食源性感染情况。

④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速率和趋势。

⑤开发快速检验病原菌的技术,制定公众健康方针,预防食源性疾病。

⑥维护食源性疾病调查的体系。

⑦为地方和各州培训食品安全人员。

(5)商业渔业

该部的管辖范围为鱼类和海产品。其食品安全职责是按照联邦卫生标准,通过海产品检验计划,对运载渔船、海产品加工工厂、零售点进行检验和颁发证书。

(6)农业部联合研究教育服务局

该局的管辖范围为所有美国国产食品和一些进口产品。其食品安全职责是与美国各大学、学院合作,对农业主和消费者就有关食品安全实施研究和教育计划。

(7)国家农业图书馆食源性疾病教育信息中心

该中心的管辖范围为所有食品。其食品安全职责是维护有关预防食源性疾病资料的数据库,帮助教育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培训人员、消费者得到有关食源性疾病的资料。

(8)国立卫生研究院

该院管辖范围为所有食品。其食品安全职责是进行食品安全研究。

(9)海关服务局

该局的管辖范围为所有食品。其食品安全职责是与联邦管理机构合作,以确保所有进出口食品符合美国的法律法规。

(10)经济作物部酒精、烟草

该局的管辖范围为酒精饮料(除了酒精含量在7%以下的饮料)。其食品安全职责是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酒精饮料的生产和配送,调查假冒酒精产品的案件。

4.美国主要的食品法律法规

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 FMIA)《禽肉产品检验法》《蛋产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平包装与标签法》。

(1)《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FDCA)

1938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之一。1906年,美国颁布的第一部《食品药品法令》主要为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但概念不明确。FFDCA规定,只要是在不卫生条件下制作、包装食品,那么不管有没有污染发生,都被视为伪劣品,这就对加工业提出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958年该法进行了大的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食品添加剂,要求生产商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对人体无害(这一要求曾一度上升为确保“零风险”),凡是人或动物食用后会导致癌症,或经食品安全性测试后被证明为致癌的食品添加剂都不能使用;二是增加了德兰尼条款(Delaney clause),赋予EPA制定农药最高限量的权力,即要求所有在食用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都必须符合EPA认定颁发的使用限量规定。

关于“零风险”的概念是否符合实际一直争论不休。1987年,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RC)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认为应该用“可忽略风险”取代“零风险”的概念。1988年10月,EPA宣布了所谓“可忽略风险”的标准,即在100万活过70岁的人群中因食用添加剂而致癌的人数为1个,但这一观点没有被广泛接受。1990年,布什政府曾接受NRC的建议提出修改FFDCA,用可忽略风险标准代替德兰尼条款所谓的零风险标准,但国会未予采纳。1994年,克林顿政府提议将德兰尼条款中关于残留的限制标准扩大到原始农产品,还要求对成人和儿童设定不同的残留标准。新标准的制定应不考虑农药产业的效益,而只考虑是否对人体健康有风险。这一提案意味着对农药登记注册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2011年4月,美国FDA发布了一份有关药品安全性的新指南,为药物上市后的安全性监察和研究提供了可循的规章和依据。

(2)《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

《联邦肉类检验法》是最早的肉类检验法,1906年出台。该法要求对所有跨州的肉类进行检验,包括对加工、包装设备和设施的检验。1967年修改了《联邦肉类检验法》,形成了《健康肉类法》;1986年又增加了《健康禽产品法》。形成了美国目前对肉类的全面监管。这两个法案将检验范围扩大到州内交易和所有畜禽产品,要求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和农业市场服务局对屠宰场、肉禽加工厂、蛋类包装和加工厂实施检验。对屠宰场的检验必须是不间断的,联邦检验员要始终在现场。类似的法规还有《禽类产品检验法》《蛋产品检验法》《联邦进口牛奶法》等。

(3)《营养标签与教育法》

1966年颁布的《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要求食品有统一格式的标签。1990年出台的《营养标签与教育法》,对食品标签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彻底的修改,对标签中营养作用的表示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1994年,农业部对原始产品和肉、禽半成品的标签做出了新的规定。传统的食品标签是针对消费者营养信息需求而制定的,新的食品标签法案则要求标签中提供尽可能多的与质量和安全有关的信息,如是否采用辐射处理等。

(4)《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

《食品质量保护法》(the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FQPA)1996年8月生效,要求EPA立即采用新的、更加科学的方法检测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残留。从美国的法规制定和变迁可以看出,在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中比较重视科学依据,并且法规的制定过程是透明的,公众可以广泛参与。

(5)《食品安全增强法》

1997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增强法》赋予FDA召回被确认为有害食品的权力。而在此之前,FDA无权召回。只能要求企业自觉收回,或公众“曝光”。

(6)《植物检疫法》

1912年,美国生效了第一部《植物检疫法》,1917年又发布了补充法令,授权农业部长制定美国国内植物检疫法,1957年再一次制定颁发了《联邦植物保护法》,由此构成了美国植物检疫法规的3个骨干法案,以后不断制定了许多诸如《墨西哥边境管理法》《海外领地检疫法》等检疫法规及补充案和修正案,立法严密,不断完善,成为世界上综合性植物检疫法规的典范。

(7)《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2011年1月4日,《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被总统签署为美国第111届国会第353号法律,并付诸实施。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70多年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和变革,标志着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过去单纯依靠检验为主过渡到以预防为主。该法的实施扩大了FDA的权力和职责,也势必增加食品生产企业的成本和承担的责任,加大了输美食品的阻力。

该法包括四部分内容:

①提高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

②提高检测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www.xing528.com)

③提高进出口的安全性。

④其他相关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此法中所有针对某部分或条款进行的修订,均需参考《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所对应的条款。

(8)其他相关的法规

①《美国肉禽屠宰加工厂(场)食品安全管理新法规》。

1996年颁布,要求企业同时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加工控制系统与微生物检测规范、致病菌减少操作规范及卫生标准操作规范等法规的有效组合应用,以减少肉禽产品致病菌的污染,预防食品中毒事件。新法规强调预防为主,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这是对美国使用了近百年之久的以感官检测加终端产品检测为手段的旧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全面改革。

②《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

2002年6月,美国FDA出台该法,要求从2003年12月12日开始,美国国内和外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供美国居民及动物消费的食品的各类企业必须向FDA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否则,其产品将遭美国海关扣留,该企业也可能面临其他严重后果。

③《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除了FFDCA中的408和409部分,《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 FIFRA)是关于农药方面的主要联邦法律。该法生效于1947年,在1972年、1975年、1978年、1988年作了修订。1972年的修订案要求农药使用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必须是“可接受的”。一种农药在不同作物上使用必须分别进行登记注册。产品标签中需要说明批准的用量、安全使用注意事项。高毒农药还要求必须是有资质的人员才能使用。1972年修订案要求对市场上流通的约40000种农药进行登记。但EPA无法完成任务,因此,1978年的修订案中只要求对约600种农药中使用的活性成分进行注册。

1988年的修订案要求EPA在1997年之前,对所有在1984年前注册的农药进行重新注册,费用由生产商承担。但这一工作进展十分缓慢,主要原因是成本高,风险和收益分析非常复杂,而且这些评估必须由EPA来做。1990年,布什政府提议简化注册程序,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克林顿政府也提议对所有农药进行定期评估,对毒性低、用量小的农药可简化手续;对生物类农药,可以在完成所有测试前,给予有条件的注册。1996年8月生效的《食品质量保护法》要求EPA立即采用新的、更加科学的方法检测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残留。

(二)欧盟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欧盟具有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欧盟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有20多部,具体包括《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饲料法规》及《添加剂、调料、包装和放射性食物的法规》等。还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规定;农药、兽药残留量控制规范;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的规定等。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欧盟和各成员国的两级监控制度。欧盟的执行机构是食品和兽医办公室,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立法的情况和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安全情况。

尽管欧洲共同体自成立起就一直关注食品安全,但是,近年来,食品危害事件仍不时发生,特别是疯牛病事件严重地影响了欧盟消费者的信心,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食品质量安全制度已不再能满足社会的安全需要。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恢复消费者的信心,欧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目前欧盟已经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形成了以“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令、指令等并存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新框架。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制定了13类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其中包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14个决定,其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内容仍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中。在欧盟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下,各成员国如英国德国、荷兰、丹麦等也形成了一套各自的法规框架,这些法规并不一定与欧盟的法规完全吻合,主要是针对成员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2000年,欧盟公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并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同时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和程序。欧洲食品安全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依据独立性、科学性、透明性原则,该权威机构的特点是:以最先进的科学为指导,独立于工业和政治利益。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定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贱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其他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添加剂、调料、包装和放射性食物的法规》等,另外还有一些由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单独或共同批准,在《官方公报》公告的一系列EC(European Commission)、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指令等。

近年来,欧盟不断改进立法和开展相关行动,尤其自2000年以来,欧盟对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大量修订和更新。以食品卫生法规为例,欧盟出台了许多理事会指令,这些指令又经过了数次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从农田到餐桌”的综合治理、GMP和HACCP原则等。新食品卫生法规在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几年来,欧盟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进行食品安全立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建立快速警报系统及其他措施,快速应对食品危机事件。

欧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强调食品安全要“从农田到餐桌”,从原料的生产到最后的消费。另外,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和欧盟的东扩,欧盟食品安全政策会受到更严峻的挑战,欧盟也会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控制。

(三)德国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德国是欧盟重要成员国之一,在欧盟的法律框架内,德国政府致力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和快速预警机制,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监督中形成了“风险管理”为主,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较好地解决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在EFSA的架构内,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两个专业机构。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德国各州、大区、专区和城市政府都设立了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形成了统一的监管体系。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将欧盟的法规转化为德国法律,对各州进行监督协调。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是专业监督执法部门,对联邦、各州执行政策法规进行协调、进行日常管理、风险危机处置并对保健品、化妆品及有关器具进行管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对食品的安全、动物技术、植物基因进行检验评估,为食品安全提供咨询,不仅对食品本身,对与食品有关的材料、包装也进行风险评估。

(四)英国食品标准局

为强化监管职能,根据《食品标准法》,英国政府于1999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 FSA)。该局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是独立的食品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议会报告工作。食品标准局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制定政策,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

②服务,即向公共当局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和协助。

③检查,即获取并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信息,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检测。

④监督,即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

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的各环节监控。

食品标准局总部设在伦敦,但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有办事处,各地区均有执行其决定的官员。食品标准局制定的法规和消费提示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定的影响。如2005年2月18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就食用含有添加可致癌物质苏丹红色素的食品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30家企业生产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359个品牌的食品,揭开了对苏丹红一号从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拉网式围剿行动的序幕。

(五)日本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1.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主要由三个隶属于中央政府的政府部门组成: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

(1)厚生劳动省

日本于2001年1月重组各省的架构,将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为现在的厚生劳动省。在该省下,医药食品局,尤其该局辖下的食品安全部负责执行食品安全事宜。其主要业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执行《食品卫生法》保护国民健康。

②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评估鉴定结果,制定食品添加物及残留农药等的指标规格,执行对食品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

③监督并指导包括进口食品的食品流通过程的安全管理。

④听取国民对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其实施的意见,并促进和有关人士(消费者、生产者、专家学者)交换信息和意见。

食品安全部辖下负责食品事宜的各课列述如下:

①企划信息课。

负责一般统筹及风险传达的事宜。该课辖下的检疫所业务管理室负责处理所有检疫事务及检查进口食品。

②基准审查课。

负责制订食品、食品添加剂、残留农药、残留兽药、食品容器及标签的规格和标准。该课辖下的新开发食品保健对策室负责制订标签准则,以及处理基因改造食品的安全评估工作。

③监督安全课。

负责执行食品检查、健康风险管理、家禽及牲畜肉类的安全措施,以及环境污染的措施。该课辖下的输入安全对策室负责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2)农林水产省

农林水产省曾于2001年1月进行重组,以便有效实施《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的措施。鉴于日本越来越依赖进口食品,而食品自给自足的比率也不断下降,为确保日本本国的食品供应稳定,农林水产省进行架构重组,以应付农业、林业及渔业在21世纪的改变。重组后的农林水产省设有综合食品局,负责食品政策和涉及维持食品供应稳定的事宜。该局促进本土生产的食品,同时确保进口粮食及储备稳定。该局也提供有关健康饮食的信息、制订有机食品及基因改造食品的标签制度、发展强大的食品业,以及推动国际合作。

(3)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2003年5月,日本制定全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及功能,该委员会其后在2003年7月1日正式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独立的组织,负责进行食物的风险评估,而厚生劳动省及农林水产省则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①进行科学化及独立的食品风险评估,以及向相关各省提供建议。

②向有关各方(即消费者及经营与食物有关业务的人士)传达食品风险的信息。

③就食物事故/紧急事故做出回应。

2.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日本拥有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主要有《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由厚生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承担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厚生劳动省负责稳定的食品供应和食品安全,农林水产省负责食品生产和质量保证。

(1)《食品卫生法》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47年,后来根据需要经过几次修订,该法由36条条文组成。

该法有以下特点:

①该法涉及众多的对象。

②该法将权力授予厚生劳动省。

③该法赋予地方政府管理食品的重要作用,厚生劳动省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责任。

④该法是以HACCP为基础的一个全面的卫生控制系统。

(2)《食品安全基本法》

欧洲疯牛病事件之后,为了重新获得消费者的信心,日本政府修订了其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日本参议院于2003年5月16日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该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又是以保护消费者和确保食品安全为目的的一部法律。

《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要点如下: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提供科学建议。

除《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外,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食品卫生法实施令》《产品责任法(PL法)》《植物检疫法》《计量法》等,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迄今为止,日本共颁布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共300多项。

(3)肯定列表制度

2003年5月,日本修订了《食品卫生法》。从2003年起,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在3年内逐步建立了食品中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残留的“肯定列表制度”。2005年11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正式公布“肯定列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并宣布于2006年5月29日起开始实施并执行新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此后,厚生劳动省又陆续发布了多项与“肯定列表制度”有关的规定、说明和通知,不断完善和补充这一农业化学品残留的管理体系。与日本过去的规定相比,新体系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和严格。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4个类型:

①“暂定标准”共涉及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类),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

②“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共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

③“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制定的一个统一限量标准或一律标准,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千克。

④“豁免物质”共9类68种,其中杀虫剂和兽药13种、食品添加剂50种、其他物质5种。

此外,还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食品中检出;有8种农业化学品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涉及84种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

“肯定列表制度”提出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的总原则,厚生劳动省根据该原则,采取了以下3个具体措施:

①确定“豁免物质”,即在常规条件下其在食品中的残留对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的农业化学品。对于这部分物质,无任何残留限量要求。

②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和具体食品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③对在豁免清单之外且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制定“一律标准”。

思考题

1.请简述世界卫生组织的主要目标和职能。

2.请简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织机制。

3.请对比美国、欧盟和日本三个食品法律法规方面的主要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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