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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法效力问题

时间:2023-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 《合同法》中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重要内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并不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结束。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法效力问题

1.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引起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www.xing528.com)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 《合同法》中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重要内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并不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结束。

(1)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①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依照此项法条的规定,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不受合同无效、变更或者终止的影响。也即合同无效、合同变更或者合同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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