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⑧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内容如下:

1)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③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⑤监理工程师应当安装工程监理相关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对工程监理单位违法的处罚

①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www.xing528.com)

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③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④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b.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⑤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⑥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⑦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