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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优化建议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截止,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优化建议

1)发包人的义务

为了保障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顺利开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完成满足开工的准备工作。

(1)提供施工场地

①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工程用地和施工的临时占地,施工场地的移交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次移交,以不影响单位工程的开工为原则。

②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的埋设位置,以及地下水文地质等资料。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③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2)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以便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约定开工时间

考虑到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差异,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没有将开工时间作为合同条款,具体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的义务

(1)现场查勘

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仅依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较概略的图纸编制了供评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一步收集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全部合同施工过程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脱合同责任。

对现场查勘中发现的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之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相应的指示或说明,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2)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①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可靠性负责。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前3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还需经5人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

②质量管理体系。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www.xing528.com)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的要求。

(4)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对丢失或损坏的施工控制网点应及时修复,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5)提出开工申请

承包人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3)监理人的职责

(1)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①审查的内容。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批准或要求承包人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

②审查进度计划。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审查,不仅要看施工阶段的时间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更应评审拟采用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监理人审查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

监理人为了便于工程进度管理,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提交分阶段和分项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合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详细施工计划。

③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约束力,不仅要求承包人按计划施工,还要求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图纸发放等不应造成施工延误,以及监理人应按照计划进行协调管理。合同进度计划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施工进度受到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2)开工通知

①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当发包人的开工前期工作已完成且临近约定的开工日期时,应委托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止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截止,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②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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