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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合同管理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施工过程中发生被迫暂停施工的原因,可能源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可能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以及合理利润。

施工阶段合同管理优化方案

1)施工进度管理

为了保证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能够按计划施工,监理人通过协调保障承包人的施工不受到外部或其他承包人的干扰,对已确定的施工计划要进行动态管理。

(1)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

a.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e.提供图纸延误。

f.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g.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监理人处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注意两条基本原则:

a.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判明因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的持续期限内,属于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有多少天。如土方填筑工程的施工中,因连续降雨导致停工15天,其中6天的降雨强度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构成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而其余9天的停工或施工效率降低的损失,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不利气候条件风险。

b.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停工是进度计划中的关键工作,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合同工期的顺延。如果被迫暂停施工的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且总时差多于停工天数,仍然不必顺延合同工期,但对施工成本的增加可以获得补偿。

(2)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专用条款说明中建议,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几,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3)暂停施工

①暂停施工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发生被迫暂停施工的原因,可能源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可能属于承包人的责任。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②暂停施工程:

a.停工:监理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b.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指示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以及合理利润。

2)施工质量管理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包括如下内容: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的,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①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②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款支付管理

(1)工程量计量

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的数据,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内承包工作的内容,既包括单价支付的项目,也可能有总价支付部分,如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价支付与总价支付的项目在计量和付款中有较大区别。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①单价子目的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监理人对数量有异议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单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②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的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①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通用条款中要求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

a.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b.变更金额。

c.索赔金额。

d.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e.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②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等。

通用条款规定,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③进度款的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施工安全管理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按监理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施工过程中负责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加强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方式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①通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②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www.xing528.com)

③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5)变更管理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包括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和承包人申请的变更两类。监理人可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监理人指示变更

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或发包人要求实施的变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示的变更和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两种情况。

①直接指示的变更。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②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此类情况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某项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

(3)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可能涉及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类。

①承包人建议的变更。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获得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益等实际利益,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②承包人要求的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变更估价

①变更估价的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②变更的估价原则: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索赔管理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监理人首先应争取通过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达成索赔处理的一致意见,如果分歧较大,再单独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发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即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赔的权利。

(4)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标准施工合同中涉及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可以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如表10.1所示。

表10.1 标准施工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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