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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源开拓策略构想介绍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规定,北京开发利用滦、潮河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应由北京市政府责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及相关省区的主管部门协调进行。综上所述,不失时机地将解决新时期北京城乡水源紧缺问题的视野首先推向滦、潮河流域,是一项投入少、收益大、见效快、供水稳定的重要战略选择。这一选择将有效地保障新时期北京水源的供给。

北京水源开拓策略构想介绍

引滦(包括潮河)济京开拓北京水源虽然拥有很大优势,但也还有若干具体工作需从战略高度加以考虑:

(1)及时解决好广大干群的认识问题,新时期开拓北京水源的思路也可转向滦、潮河流域,统一思想、认清优势,也不回避面临的问题,积极为开发滦、潮河新水源做好充分思想准备。

(2)正确处理流域之间及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努力增加开发和保护上游水源的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滦、潮河流域上游已广泛开展了保护水源的工作,并取得了前述成效,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自1989年已被水利部国家计委列为全国第十三片重点植被区,范围涉及承德地区丰宁滦平两个县,张家口地区沽源赤城等五县市及北京市密云、怀柔、延庆三区,植树种草,资金以水利部和计委投资为主,地方投资为辅。四年来潮河18条小流域虽已全面开工,但因资金未到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的仅4条,未完成治理配套的14条;加以小流域治理周期一般需要3—5年,流域面积大周期则更长;若半途而废,不仅前功尽弃,而且会出现新的水土流失。事实上,潮河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仍然严重存在,在汛期暴雨集中的偏丰水的1991年,中游戴营站全年来水3.965亿立方米,来沙达426万吨,上、中游侵蚀模数分别为370吨/平方千米与1480吨/平方千米,治理任务还很艰巨。

潘家口水库上游的滦河流域于1991年被列为全国第十四片重点植被区,范围涉及内蒙古多伦、正蓝旗、太仆寺旗及克什克腾等旗县,承德地区各市县,唐山市迁西县,共67条小流域,计划第一步三年治理340平方千米,投资340万元,其中国家、河北省、承德地区分别投入229万元、80万元和11万元,受益单位天津投入20万元。但因实际投入少,治理时间短,两年来治理的小流域仅5条,尚未达到预期目标。从目前滦河支流蚁蚂吐河年输沙550万吨、伊逊河年输沙935万吨的水土流失现状来看,滦河流域东半部植树种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任务更为艰巨。

总之,滦、潮河流域虽已被列为国家重点植被区,所属各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也已开始,但因投资不到位,兼流域各县财政困难,使各流域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任务重、困难多、进度缓慢,迫切需要增加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原则[1],并考虑到未来南水北调工程完成、天津水源得到有效供给(因海拔高度较北京低40余米,故南水北调成功后天津较北京更易于受益)之后,潘家口水库每年供给天津的10亿立方米水源即可转供北京的前景(1970年前密云、官厅水库约计5.2亿立方米水供给天津及河北,后改由密云水库供水;1981年8月,为保证北京供水,密云水库也停止了对天津供水,天津水源依赖引滦及引黄供给),以及北京城乡供水的长远利益,建议已长期受益的北京市在保护和开发利用滦、潮河上游水源方面,从现在起即加强与河北省及承德市水利部门的联系和交往,适当增加补偿性开发发展投入,并希望在若干其他领域加强联系与合作,提供优惠,带动滦、潮河上游地区经济的发展,以保护并进一步调动该区干群治理水土流失和保护水源的积极性与劳动热忱,推动并加速滦、潮河流域水源涵养与开发的进程。

(3)抓紧组织综合考察与调研评价,进行科学论证和全面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规定,北京开发利用滦、潮河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应由北京市政府责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及相关省区的主管部门协调进行。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规划、确定蓄水与引水工程的位置、走向及规模,明确上下游各方的职责、权益、义务及利益分配,为长远有效供水铺平道路。

综上所述,不失时机地将解决新时期北京城乡水源紧缺问题的视野首先推向滦、潮河流域,是一项投入少、收益大、见效快、供水稳定的重要战略选择。这一选择将有效地保障新时期北京水源的供给。 (www.xing528.com)

参考文献

[1]侯仁之.历史地理学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2]罗廷栋.北京市的水源问题[J].城市规划,1993(5).

[3]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经济地理部.京津唐区域经济地理[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N]. 人民日报,198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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