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一条动用发展预留水量,按照取水许可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动用流域级应急预留水量,由松辽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水利部批准。紧急情况下,水利部直接决定动用应急预留水量。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预留水量动用命令。
第八条 松辽水利委员会及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预留水量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政府预留水量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政府预留水量的建议。
第九条 当规划或计划的发展项目需要取水时,可以动用发展预留水量。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应急预留水量:
(一)全流域或者部分地区水资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干旱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应急预留水量。
(三)水利部认为需要动用应急预留水量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第十一条 动用发展预留水量,按照取水许可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动用流域级应急预留水量,由松辽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水利部批准。动用省级应急预留水量,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水量、调度安排、动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松辽水利委员会及流域各省(自治区)、地(市)、县(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按照批准的应急预留水量动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水利部直接决定动用应急预留水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预留水量动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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