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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开发风险规制促进价值正义实现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核能开发实施风险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核安全目标,同时也有助于协调核能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多种价值。基于风险规制,我们可以借助风险评估实施成本效益评估,从而更好地寻找当前我国核能开发过程中适当的核能技术,平衡安全价值与利益价值之间的关系,并实现核安全目标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这些行为的实施有助于体现正义价值。在风险评估和风险沟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

核能开发风险规制促进价值正义实现

针对核能开发实施风险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核安全目标,同时也有助于协调核能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多种价值。针对核能开发进行风险规制可以协调安全、利益等多个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在核能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在核安全目标的实现过程中,需要协调多个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安全价值与利益价值、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排序问题,但最主要的是还是实现实体正义价值与程序正义价值。

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价值体系中包括有多个价值内容,诸如安全、效率、秩序、公平、正义等内容。当我们将这个价值体系放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时,可以看出,在这个价值体系中,秩序、安全等价值具有重要地位。在风险社会中,当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特别是当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发生冲突时,风险社会的不安性质会使得安全理念高于效率。核能开发需要强化对高科技的投入与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安全应当作为核能开发的首要价值与目标。也就是说,在相应的价值体系过程中,需要坚持“安全第一”的要求。安全价值具有前提性、基础性意义。安全价值的实现是其他价值(诸如秩序价值、正义价值等价值)实现的前提。这是因为,安全价值的实现有助于推动人们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开展相应的行为活动而不需要为维护自身的安全而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可以为良好秩序的形成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人们只有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社会中才能更好地开展其他经济行为,而不是过多地将时间和精力集中在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多重基本利益。在对安全价值与利益价值进行排序与选择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实现安全价值,这样的价值安排有助于推动对相应利益价值以及利益行为的选择与实施。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的选择与发展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核能开发过程中,行为的实施会直接关系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不同主体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利益取向,因此,我们在开发核能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利益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并更好地保护各个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阶段,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实现安全目标,我们需要针对安全价值及其与经济价值的关系进行协调与平衡。基于风险规制,我们可以借助风险评估实施成本效益评估,从而更好地寻找当前我国核能开发过程中适当的核能技术,平衡安全价值与利益价值之间的关系,并实现核安全目标的建设。实现安全价值与利益价值及其他利益关系或者价值追求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这同时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

1.实体正义的实现

在核能开发过程中,由于相应的行为涉及多个合法主体的利益,因此需要努力协调与平衡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核能开发行为涉及相应开发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处于核能开发活动周边的公众的利益。因此,需要借助风险规制活动的实施推动这些利益之间的协调。在风险规制过程中,特别是风险沟通、风险决策环节中,需要由相应的主体积极收集公众以及其他特定群体就核能开发行为的风险信息以及风险决策活动的开展发表的观点和建议,从而更好地推动这些主体利益的协调。风险沟通、风险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主体积极发表自身的观点和意见、建议有助于推动相应主体获得较为丰富的信息,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在风险规制过程中,风险沟通及风险决策等环节与活动的开展能够保障相应主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借助自己的活动影响他人的观点,最终影响相关决策的作出,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实现自身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协调,而这个过程恰恰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

在核能开发过程中,核能开发主体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较为重要,而公众及社会团体所掌握的信息则较少。在核安全目标实现过程中,保障核安全行为的实施以及具体的实施情况对于公众来说较难得知。在无法获取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公众难免会对核能开发利用产生相应的恐惧感。这样的恐惧感会迫使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以及合法权益而选择不发展或者迫使核能开发主体异地发展核能。相较于其他能源项目,核电只要发生任何风吹草动甚至流言蜚语,便都会导致公众立场发生极大改变,核电公众沟通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45]这样的行为,一方面会影响相应核能开发所可能创造的巨大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会阻碍民众对相应信息的获取、收集与了解,无助于民众克服恐惧。实施风险规制的行为,特别是借助风险评估活动,有助于推动相应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核能开发(特别是核能开发行为)加深了解。在实施风险规制过程中,特别是在风险沟通以及风险决策环节,我国需要鼓励与要求相应的公众、社会团体积极地参与到有关的活动之中,平等地收集与发布信息、平等地参与相应风险决策的作出。这些活动的开展与实施可以保障相应的公众平等参与到相关活动中,这样有助于实现相应的平等价值与正义价值。(www.xing528.com)

2.程序正义的实现

在风险沟通、风险决策过程中,借助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多种行为的实施,可以实现相应主体对法律义务的履行。在这个过程中,这些行为的实施有助于体现正义价值。在正义实现过程中,一方面是借助法律规定来实现正义的目标要求,另一方面是借助执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来保障正义的实现。为了更好地实现正义,在核能开发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强化相应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从而更好地使核能开发决策被广大公众接受并保障其得到有效的执行。在针对核能开发进行风险规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科学地制定与执行风险规制活动,特别是相应活动开展的程序,依靠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来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

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落实和实现风险规制,对于核能开发利用安全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建立核能开发利用的风险规制程序,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一方面,对于保障相应核能开发利用风险规制程序得到有效的落实、安全目标得到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严格执行风险规制的各项程序是实现安全目标时程序价值得以有效体现的重要方式。风险规制的活动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和风险决策四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风险评估和风险沟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第一,风险评估需要确定风险评估对象—识别风险要素—收集风险信息—建构风险评估模型—开展风险评估活动—得出风险评估结果。从相应的程序来看,风险评估具有重要的程序要求。这是因为,在风险评估过程中,特别是风险评估具体开展过程中,一旦发现新的风险要素,便需要对相应的风险要素进行重新识别并收集相应的各种信息,进而重新开始实施相应的风险评估活动。第二,在风险规制过程中,风险评估也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其主要的环节包括:风险评估结果的获得—信息公开(包括风险评估结果信息公开和与风险评估、风险沟通相关的信息公开)—评估结果的公开—组织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并达成共识—风险沟通的实现。此时,如果在风险沟通环节中参加风险沟通活动的人群提出新的意见,相应的风险沟通环节需要专门就新的意见和建议及新的信息重新组织相应的风险沟通活动,而相关活动的开展也正是严格遵守相应风险沟通程序要求的重要体现。在风险规制活动中,严格落实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及风险决策各项活动,能够保证相应的核设施运营单位、相关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有序地组织并参与到风险规制活动之中,积极地就核能开发利用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沟通及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的决策,进而实现核安全目标。为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沟通协商应当具有“有效性”:按照事先明确的规则,不仅可能使遭受核电厂选址决策影响的公众均有适当的机会和方式充分知晓核电厂选址可能对自身身体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与核电厂选址将给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等带来的积极影响,平等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对政府的决策和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行为表达质疑,并得到及时而明确的答复,而且可以使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对决策产生实际影响。[46]

在风险规制过程中,风险沟通、风险评估、风险决策构成了风险规制的主要内容,同时在这些活动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程序性要求,只有依靠程序的科学性并得到有效的执行方可实现风险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最终推动正义价值的实现。正义价值的实现有助于达成核能开发过程中各种利益的协调,同时也能够实现多种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平衡,从而更好地实现正义价值。对于核能开发的风险规制,可以协调安全价值、利益价值、平等价值之间的关系。多种价值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有助于社会总体利益与价值的实现,而这恰恰也是正义所追求的内容。因此,核能开发的风险规制可以推动正义价值的实现。此外,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沟通以及风险决策等环节的科学设计与应用,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借助政府、专家及公众实现蕴含于其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最终推动正义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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