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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行为的特点及其法律意义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水行政机关代表着公共利益,是服务机关,水行政行为是用于保障国家和个人利益的。要求水行政主体改变高高在上的作风,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增强水行政主体服务意识。这实际上体现了水行政法律关系中水行政主体和水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不对等关系。

水行政行为的特点及其法律意义

水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服务性

水资源是一种公益性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资源。水行政机关代表着公共利益,是服务机关,水行政行为是用于保障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因此,水行政主体与水行政相对人关系在状态上是一种利益一致的关系,在行为上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水行政行为是水行政主体和和水行政相对人合作下的公共服务行为。要求水行政主体改变高高在上的作风,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增强水行政主体服务意识。

2.单方意志性

水行政行为是水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水行政管理职权,在实施过程中,只要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实施,无需与水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取得水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这实际上体现了水行政法律关系中水行政主体和水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不对等关系。任何水行政行为对水行政相对人都有拘束力。

3.效力先定性(www.xing528.com)

效力先定性是指任何水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水事法律规范,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前,对水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具有拘束力,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服从。水行政主体的水行政行为并不一定绝对合法,不可否定,只是只有国家有权机关才能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

4.强制性

水行政行为是水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障碍,在没有其他有效途径克服障碍时,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力和手段,或者依法借助于其他有权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消除障碍,确保水行政行为的实现。

5.自由裁量性

水事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一经制定就不能随便修改,水事法律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能作出原则性、预见性的规定,至于如何处理只能交由水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但是,水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而应在水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准确把握立法目的,制定相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积极灵活地适用水事法律规范,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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