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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表达的关系及其意义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是权力的寄生物,权力是法律的宿主,法律是立法权运用的产物,而立法权又是重要的政治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对于国家具有多重意义,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内容。[57]卢梭通过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对比来表明立法权的重要性。在本书中,笔者不但将刑事立法视为国家对犯罪问题予以理性化建构的过程及其结果,也将刑事立法视为国家理性化地进行政治表达以及进行社会治理的活动。

法律与政治表达的关系及其意义

依照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权是国家的三项权能之一,立法不但是一项法律活动,同时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立法是法律施行的起点,同时是法律运行的权源。对于“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立法是制定法律的活动。“立法是指与判例法相对应的颁布或者制定法律的活动;或者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或者是立法活动,或者是立法的准备和制定;或者是制定法律。”[52]“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则中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53]②立法是一种过程或者结果。“立法是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这一词亦指在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结果,即所制定的法律本身。在这一意义上,相当于制定法。”[54]③立法是社会资源的分配。“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55]

上述对“立法”的理解各有其合理之处,有的是从制定法与判例法对应的角度,有的是从立法主体的角度,有的是从立法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的角度界定立法,不过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在实定法的框架内对立法的界定。如果脱离法律框架,从国家权力的角度审视立法,恐怕更能触及立法的本质性问题。法律是国家权力意志的外化,是国家权力的规范化表达形式。法律与权力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权力为法律的制定和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无此基础则法律将不能自存,法律无法执行必然侵蚀法律的政治基础,法律的有效贯彻同样也会加固权力的权威与效能;另一方面,法律又是权力的直接根据,法律设定了权力的界限、范围与内容,规范了权力运作。法律能够赋予权力以正当性基础,无正当性的权力,不但运用者自己不自信,被运用者也会本能抗拒和抵制。法律是权力的寄生物,权力是法律的宿主,法律是立法权运用的产物,而立法权又是重要的政治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对于国家具有多重意义,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内容。[56]卢梭对此有一段形象的描述:“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57]卢梭通过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对比来表明立法权的重要性。在西方国家,立法被视为一国对内统治权的核心内容,美国宪法第1条把整个联邦政府的权力看作是国会的权力(比如“决定和征收关税消费税”),[58]而国会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权,在此意义上立法权与政府的政治权力形成了最大的交集。(www.xing528.com)

在本书中,笔者不但将刑事立法视为国家对犯罪问题予以理性化建构的过程及其结果,也将刑事立法视为国家理性化地进行政治表达以及进行社会治理的活动。以往的研究往往将立法行为从相应的政治背景中剥离出来,此种方式虽然保持了话题的纯粹性从而为加深性研究提供了可能,但是也可能会因失去了某种不该忽略的外在重要变量而无法体认事物之间真正的因果联系,并直接导致研究结论的虚假性。[59]现实政治的强势使它遍布到许多不该到达的领域,许多法律现象同时也是政治现象,两者如影相随。本书以政治权力运用的视角来审视刑事立法活动,在研究范畴上具有开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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