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历来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考察法律事件不可能完全抛开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对中国司法影响至深的是的西方自由主义法律传统。它一向坚决主张彻底割裂政治对法律的千丝万缕的影响。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即为其代表性观点。然而,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爆发了规模巨大的学生运动、反战运动、黑人运动、女权运动等,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暴露出美国社会的弊端。70年代末批判主义法学兴起,它密切结合美国的社会现实,将法律与社会运动相联系,颠覆了西方传统法学理论和观念,使人们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其中最使笔者受到启发的两点是:
其一,法律既不是中立的,也不是价值自由的,而是与政治密不可分的。法律其实不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而是不同社会力量、阶级、个人相互斗争的产物,是确立和保持目前不平等地位的权利和控制工具。它建立在多元的利益结构之上,凌驾于相互竞争的利益之上。其本质是政治的,而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
霍维茨通过对美国法的变迁的法律史考察,发现美国法律自18世纪末,经历了形式主义——工具主义——形式主义的变化历程。1780年到1820年,商界和企业界通过与法学家的联盟,极大地改造了独立战争以来的法律制度,法官不再把法律看作是产生于习俗和自然法的永恒不变的原则,而是看成是可以变化的政策工具,以便于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这样法律经历了从形式主义到工具主义的变化。等到商界捞取到了改造法律的大部分好处后,想要维持现状,遮盖法律具有的政治性,就呼吁建立非政治性的、铁面无私的法律[12]。
皮勒指出,法律与政治的分开是一个神话。哈奇森和蒙纳汉也认为,法律是穿着不同服饰打扮的政治学,它既不在历史真空中运作,也不独立于社会意识形态而独立存在[13]。昂格尔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向福利国家方向发展,国家权力变得至高无上,法律不再超越于政治之外,法律的独立性受到了破坏。此外,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单纯地适用规则已经很难解决具体的冲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不同的政策做出不同的判决。法不是超越政治的,而是政治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现代社会的进一步复杂化,法院会逐渐地混同于其他政治机构[14]。(https://www.xing528.com)
其二,法律是意识形态的表现和工具。在该学派看来,意识形态通常不是指整体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而是一种形成主体意识的机制。它潜在地存在于社会之中,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它都对我们有着潜在的影响。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机制,时常使主体产生不同的主观意识。这种主观意识有时会与不同的利益相联系,从而使主体难以保持一致性。在批判法学者看来,现存的社会权力关系必然影响甚至决定法律,并将法律变为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法律比统治阶级的直接暴力包含着更多的东西。它把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念与关系以普遍化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偶然的、社会的产物装扮成是必然的、自然的产物,把具有政治倾向和有利于统治者的东西打扮成中性的且有利于全社会的东西。
批判法学者同时认为,法不仅体现意识形态,还反过来服务于意识形态。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使人们确信现存的社会秩序是自然的、合理的、公正的。但是在实践中,法律不过是一个精心构制起来的包括法律词汇、分类、命令、组织在内的可操纵的技术仓库,它不是实质结果。法律的范畴、规范、推理模式、修辞及程序意识,是一种貌似神秘而复杂的实践。这种实践反过来规范着人们的认识和行为,改变着人们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现实,使人们服从于已有的制度并使自己适应它。有的学者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法律的意识形态功能,认为18世纪的法律掩盖了当时社会存在的身份等级制度,19世纪的法律意识以自由平等的态度服务于自由竞争的阶级统治关系,20世纪的法律意识掩盖了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实质。
上述观点实际上涉及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问题:一方面,法的本质是为政治服务的,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存在。另一方面,法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中只处于从属地位。在诉讼过程中,政治对法律的影响无处不在。司法运作往往在遵循法的价值中立原则和遵循法的政治性原则之间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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