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1)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如果实施水行政行为的组织不是依法成立,或虽然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水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其所为的水事管理行为无效。《水法》规定,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是水行政主体,而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乡(镇)水利管理站如无法律法规授权就不能以自己名义直接实施水行政行为。
(2)实施水行政行为的人员有公职人员身份(包括通过授权或委托取得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的人员),即必须具有合法的公职人员身份。同时,在水行政执法行为中担任公职。
2.水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水行政行为必须是在水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水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物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水行政行为,被委托或授权的组织必须在委托或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水行政行为,水行政主体在水行政行为实施时受地域、时间、管理方式和适用条件方面的限制。
3.水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水行政主体作出的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内容明确、具体,且符合客观实际。水行政主体应当考虑水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考虑客观实际情况,不能主观臆断,不能强人所难,要求水行政相对人从事力所不能及的活动的水行政行为,违反了水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同时,水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作出。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行政处罚时,要做到罚与事相当,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适度。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公正、合理,正确使用合理裁量权。(https://www.xing528.com)
4.水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任何水行政行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作出,不允许有违反规定而任意作出的水行政执法行为。水利部颁布的《水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了水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一般程序规定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和听证、执行、结案步骤。
5.水行政行为形式合法
水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水行政行为和非要式水行政行为。前者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水行政行为;后者是指没有要求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水行政行为。
以上是任何水行政行为成为合法行为的全部要件,这些要件必须同时存在,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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