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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机构职责及法制工作管理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政机构的职责,在不同层级有不同的侧重,但各级水政机构都有“水利法制工作”这一共同属性。水政机构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综合职能机构,负责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协调涉及各个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对他们作出的行政管理决定或规定,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审查;同时,由于水行政执法活动有时涉及有关机构的专业,各有关机构可发挥其熟悉专业的优势,对有关的水行政执法活动,从专业角度予以协助、配合、支持。

水政机构职责及法制工作管理

1.水政机构的基本任务

(1)在水行政立法方面,牵头组织拟定水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负责在立法方面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协商和协调。

(2)在水行政执法方面,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的水法规遵守情况,负责与司法、公安部门在执法中的联系,对水政监察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导。

(3)在水行政司法方面,归口管理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协同调处水事纠纷,参与水行政诉讼。

(4)在水行政保障方面,综合管理水法规的宣传普及,对下级水政机构工作人员、水政监察员进行培训,进行水行政政策研究等。

水政机构的职责,在不同层级有不同的侧重,但各级水政机构都有“水利法制工作”这一共同属性。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点。

(1)水政机构是水行政管理的法制机构,它在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还要接受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www.xing528.com)

(2)水政机构是综合协调、归口管理水行政法制建设的职能机构,但并不包揽所有的水行政管理工作,也不包括其他职能机构的法制工作。如需要制定《××省海塘管理条例》时,先由水利管理机构负责起草,然后再由水政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后上报政府法制机构。

由于水政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办事机构,所以其作出的水行政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决定、水事纠纷的调处等)必须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法律文书一律要加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而不能盖水政科(股、站、办)之类的公章。

2.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的关系

水政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行政处(科)室,其履行的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赋予。它无需主管部门的委托,即可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权,而水政监察队伍行使的职权来自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很大的限制性。从两者的职能对比看,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能全为水政机构的职能所包含,但水政机构的某些职能,水政监察队伍并不具备。因此,水政监察队伍是水政机构的外延和补充,它可弥补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编制少,水政机构力量不足的问题。

3.水政机构与水利部门内其他有关机构的关系

水政机构与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等水利部门内其他有关机构的关系应该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关系。水政机构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综合职能机构,负责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协调涉及各个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对他们作出的行政管理决定或规定,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审查;同时,由于水行政执法活动有时涉及有关机构的专业,各有关机构可发挥其熟悉专业的优势,对有关的水行政执法活动,从专业角度予以协助、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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