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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方式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方式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www.xing528.com)

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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