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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现状及问题分析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对此作出规定,也未授权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但根据建设部1993年12月14日发布的30号令规定,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水资源费。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之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只能按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职权是合法的。

水资源费的征收现状及问题分析

随着行政执法活动的加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政职权的交叉现象。因此,依法确定行政职权,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执法得以顺利开展的有效保障。本案在这方面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对此作出规定,也未授权有关部门作出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但根据建设部1993年12月14日发布的30号令规定,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水资源费。因而,从形式上看,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都有权征收水资源费,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是根据《水法》的授权制定的,而该办法又明确授权省政府制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因而省政府通过有关文件的形式确认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建设部的30号令,其效力属于部门规章。因为建设部既不是《水法》的解释机关,又未经国务院授权,故该30号令所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参照。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之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只能按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职权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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