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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变化对合同价的调整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要公正合理地处理好物价上涨的风险问题,必须认真掌握影响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以便在工程招标时,能够正确评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以及在工程结算时,能够严格、合理地控制费用的结算。通常引起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由于动力、燃料费用等的价格上涨,引起价格的变化。对没有物价信息记录或由一些突发事件造成的物价波动,诸如立法的变更,只有采用文件凭据法进行调整了。

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在此期间,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在项目招标时应该认真考虑物价上涨风险的承担问题,并且将物价上涨的风险写入合同文件中。

要公正合理地处理好物价上涨的风险问题,必须认真掌握影响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以便在工程招标时,能够正确评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以及在工程结算时,能够严格、合理地控制费用的结算。通常引起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人工劳务费用和材料设备费用的上涨,引起价格的变化。

(2)由于动力、燃料费用等的价格上涨,引起价格的变化。

(3)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法令的改变,引起工程费用的上涨。

(4)由于外币汇率的变化引起价格的变化。

(5)由于运输费的价格变化引起施工费用变化。

一般情况下,施工期限在一年左右的建设项目,以及实行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通常都不考虑价格调整的问题,也就是说,劳务、设备及材料等的价格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来承担。因此,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现实情况和自己的经验,把物价上涨因素考虑进去。施工期限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在合同中要明确物价波动后合同价格调整的方式和方法,使投标人知道物价波动不会使其承担大的风险,从而合理的规避物价波动的风险,降低投标报价。

物价波动对合同价格调整常采用两种方法,即调价公式法和文件凭据法。调价公式法适用于社会经济信息健全,物价波动时有专业的机构发布物价波动的信息记录,包括材料、劳务、设备等。对没有物价信息记录或由一些突发事件造成的物价波动,诸如立法的变更,只有采用文件凭据法进行调整了。

(一) 调价公式法

1.调价公式法的基本形式

调价公式法的基础是采用物价指数来调整合同价格,其最简单的原理就是使合同价的增加比例和施工成本指数增加的比例相同。通常在调价公式中选用一些主要变化因素来代替合同价的各个部分,用完成工作时的指数值除以编标时候的指数值而得的比例,代表合同价超过投标价的比例。

世界银行推荐的调价基本公式为:

式中:P 为调整的价格;P 0 为按接受投标时的价格标准要付给承包人的标价 (即合同支付价格);I 为成本或价格的现行物价指数;I 0 为编标(或投标)时的物价指数。

为了反映出建设项目的合同价中有些费用是相对比较稳定、变化不大的,也就是说不存在太大的风险,如合同价中的利润和总部管理费等,这些费用不应参加调价。为此,世界银行项目在调价公式中,引入非调整因子,以保持这一部分合同价不变,通常这部分比例为l0%~20%。具体方法是在调价公式中增加一个只有加权系数而没有调价指数的子项来表示。

另外,为了反映出建设项目中各项费用分别占合同价的比例,需要确定各项相应工程内容的权重系数,以及这些工程内容各自的物价指数,世界银行项目给出非调整因子——多指数调价公式。公式中以MLE 分别代表所使用的材料、劳动力和设备的物价指数,其公式为:

式中:P 为调整后的价格;P 0 为按接受投标时的价格标准要付给承包人的标价 (即合同支付价格);MLEi 为建设项目的材料或劳动力或设备现行物价指数;MLEi0为建设项目编标(或投标)时的材料或劳动力或设备物价指数;n 为合同中需要进行调整材料、劳动力、设备的个数,也称可变因子的个数;bi 为合同中第i 个调整因子 (可变因子)的权重系数;a 为合同中不需要调整(非调整因子)的权重系数,为10%~20%。

式 (6-3)中各项因素的加权系数常常在招标文件中固定下来,不论谁中标均不再变化,且图示衡成立。

我国《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的调价公式为:

式中:△P 为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 0 为应支付的原合同价格;A 为定值权重 (固定系数);Bn 为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Ftn为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F 0n为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解:按合同规定该月应调整的价格差额为:

2.调价公式法调价的基本工作程序

调价公式法价格调整的计算工作比较复杂,其程序如下。

(1)确定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一般的说,品种不宜太多,只确立那些对项目投资影响较大的因素,如设备、水泥、钢材、木材和工资等,这样便于计算。

(2)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1)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经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考核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才进行调整。一般都在±10%左右。也有的合同规定,在应调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5%时,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在5%~20%时承包人负担l0%,发包人(业主)负担90%;超过20%时,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

2)考核的地点和时点。地点一般指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时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这里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即签订合同时某个时点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和每次支付前一定时间(通常是支付前10 天或若干天)的时点价格。

(3)确定每个可调品种的系数和固定系数,可调品种的系数要根据该品种价格对总造价的影响程度而定。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系数必须等于1。

在实行国际性招标的大型合同中,监理人应负责按下述步骤编制调价公式。

1)分析施工中必须的投入,并决定选用一个公式还是选用几个公式。

2)估计各项投入占工程总成本的相对比重以及国内投入和国外投入的分配,并决定对国内成本与国外成本是否分别采用单独的公式。

3)选择能代表主要投入的物价指数。

4)确定合同价中固定部分和不同投入因素的物价指数的变化范围。

5)规定公式的应用范围和用法。

6)如有必要,规定外汇汇率的调整。

3.调价公式法举例(https://www.xing528.com)

为参考起见,下面介绍几个工程中使用过的调价公式。

(1)鲁布革水电站工程C1 合同外币部分的调价公式:

式中:PVRF 为该工程月进度付款中外币部分的价格浮动;FC1C 为月进度付款的 (合同项目)外币部分(即扣滞留金、预付款之前,当月实际按合同完成的总投资额);EP 1 为外籍人员工资的现行(当月的)的价格指数;EP 0 为外籍人员工资的基本价格指数,采用投标结束前45 天时的价格指数;C1 为水泥的现行 (当月的)价格指数;C0 为水泥的基本价格指数,采用投标结束前45 天时的价格指数;S 1 为钢材的现行 (当月的)价格指数;S 0 为钢材的基本价格指数,采用投标结束前45 天时的价格指数;P 1 为施工设备的现行(当月的)价格指数;P 0 为施工设备的基本价格指数,采用投标结束前45 天时的价格指数;M1 为海上运输费的现行 (当月的)价格指数;M0 为海上运输费的基本价格指数,采用投标结束前45 天时的价格指数。

公式中各分数式前边的系数,即为各项的加权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在合同中规定好了,各项加权系数之和等于1。公式中各项的价格指数 (物价指数),应采用各项主要货源国官方公布的物价指数。

(2)黄河某大型水利工程调价公式。

1)主坝合同的调价公式:

式中:P 为该工程合同当月进度付款的价格调整系数;x 为不调整部分的固定权重系数,采用0.15;a、b、c、d 分别为外籍人员的劳务、设备、海运费及其他杂项费用等费用元素在总投资费用中所占的权重系数;EL 为外籍人员的现行 (当月的)劳务的价格指数;EL0 为外籍人员劳务的基本价格指数;EQ为承包人设备、各种配件及永久工程设备的现行 (当月的)价格指数;EQ0 为承包人设备、各种配件及永久工程设备的基本价格指数;MT 为海上运输费的现行(当月的)价格指数;MT 0 为海上运输费的基本价格指数:MI为其他杂项费用的现行(当月的)价格指数;MI 0 为其他杂项费用的基本价格指数。

公式中各项费用因素的基本价格指数,是采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某个月官方某机构公布的物价指数。权重系数a、b、c、d 的取值范围如下。

a:0.15~0.35;

b:0.25~0.45;

c:0.02~0.05;

d:0.10~0.30。

上式中a、b、c、d 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自行测定选择,且保证X +a+b+c+d=1.0。

2)进出口、洞群和溢洪道合同的调价公式:

式中:P′为该工程合同当月进度付款的价格调整系数;x′为不调整部分的固定权重系数,采用0.15;a′、b′、c′、d′、e′分别为外籍人员的劳务、设备、海运费、钢材和其他杂项费用等费用元素在总投资费用中所占的权重系数;EL′为外籍人员现行的 (当月的)劳务价格指数;EL′0 为外籍人员劳务的基本价格指数:EQ′为承包人设备、各种配件及永久工程设备的现行 (当月的)价格指数;EQ′0 为承包人设备、各种配件及永久工程设备的基本价格指数;MT′为海上运输费的现行 (当月的)价格指数;MT′0 为海上运输费的基本价格指数;ST′为钢材的现行 (当月的)价格指数;ST′0 为钢材的基本价格指数;MI′为其他杂项费用的现行 (当月的)价格指数;MI′0 为其他杂项费用的基本价格指数。

公式中各项费用因素的基本价格指数是采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那个月的官方某机构公布的物价指数。

权重系数a′、b′、c′、d′、e′的取值范围如下。

上式中的a′、b′、c′、d′、e′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的范围自行选取,且保证x′+a′+b′+c′+d′+e′=1.0。

(二) 文件凭据法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时难以得到官方的确实可靠的物价指数,则无法利用调价公式法;有时这些国家劳务工资和材料价格均由政府明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价格可以根据实际的证明文件来调价。例如,根据材料、设备等的发票收据来调价等。

在使用文件凭据法调价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价格调整的范围和基准。采用文件凭据法调价首先要仔细研究和明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调整的范围,哪些项要调,哪些项不调,采用何种方法调。在水电工程实施中,价格调整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下列各方面。

1)材料,水电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材料除钢材、木材、水泥、油料、水工材料、粉煤灰等大宗材料以外,还有更多种类的建筑材料、电工器材。每种材料又有不同的品种和规格,其种类可多逾千种。

2)劳务,包括不同工种、不同等级的劳务费用。

3)税及费,需要交纳的税款包括关税、营业税、地方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辆牌照税、印花税等;费用有海关检验费、进口手续费、口岸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注册登记费、养路费等。

4)运输费,包括海运、空运、公路、铁路、内河航运的运费及各种附加费用。

5)通信和邮政费,包括国内外邮政及电信费用,如电话、电报、传真、函件、包裹、网络通信等。

6)施工用电。

其他还有医疗费、零配件、杂项开支等。

以上涉及的各方面费用在施工期间价格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合同价格采用固定价格,涨价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但是如果采用文件凭据法,对施工中所有发生的费用都允许调价,也是不合理的,并且也是不可行的。因为价格涉及范围太广,仅上千种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材料要一笔一笔核实价差和数量,其管理的工作量已是非常繁重,往往使管理单位不堪重负,直接影响对现场施工的管理和监督。所以,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限定调价的范围,医疗费、零配件、杂项开支等都明确不予调价,对材料价格的调整也明确限定一定的种类,其他材料涨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或打入投标报价中。

对于可调的项目,必须明确调价的基准点,即补差的基本价格或原始价格,以及用以计算税费的文件公布日期,材料价格一般均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开列基本价格,同时招标文件还规定以开标前28 天的立法状况或价格水平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以此作为进行价格调整的基准。

(2)价差和补差数量的审核和计算方法。文件凭据法调价的基本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M 为应补偿差价;M 为现行价格;M0 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基本价格;Q 为合同文件中规定允许补差的数量。

M0 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以此为基本价格报价,投标人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经业主认可作为调价的基本价格。M 为现行价格,由于市场条件复杂,采购的地点和厂家不一,所以同一种产品可能现行价格差别很大,因此对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应认真地审核,通常只对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发票才予承认。为了对承包人的采购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承包人串通供货商抬高采购价格,从业主处多得到补偿,有的业主设立了物资和材料价格中心,承包人在进行采购时,其采购价格事先要得到价格中心的认可才可予以补偿。

对于应补价差的最终计算结果来说,对补差材料、物资数量的审核同样极为重要。不能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或物资都要补差,因为用于工程不同部位的材料和物资数量的精确计算是很困难的,同时承包人采购数量中还包含着损耗和浪费。另外,由于市场现行价格和合同基本价格之间的差价有时很大,这个差价是由发包人来承担的,这就必须防止有的承包人或者雇员见有利可图,增加采购数额,转手倒卖,从中牟利,从而损害发包人和国家的利益。因此,通常要在合同文件中规定只对用于主体工程,并以图纸或其他容易核实的方法计量的材料或物资才予以价格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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