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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纺织品、服装产品使用说明的检查也是纺织服装常规检验项目之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目前未见有对产品名称进行规范性规定的纺织品、服装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纺织品服装产品洗涤维护普遍采用图形符号。

产品使用说明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构成部分。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纺织品、服装产品使用说明的检查也是纺织服装常规检验项目之一。

(一)术语与定义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功能、特性的信息。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过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服装: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耐久性标签(俗称洗水唛):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楚易读的标签。

(二)要求标注的内容和检查注意事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品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本条要求主要意义在于明确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主体。目前服装行业普遍存在的是品牌公司创建品牌、设计和营销,代工厂进行生产加工,服装品牌公司应视为服装制造者,不必要求标注代工厂的名称和地址。

原产地只对进口产品做出要求,标注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名称。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属于独立的经济体,从这些地区进口的产品也应标注原产地和在国内的经销代理商名称和地址。不要求国内生产的产品标注产地。

应标注详细的通讯地址,一般来说城市的地址应具体到门牌。但是没有门牌是否应判为地址不详细,需要进行判断才能确定。目前有很多地方确实是没有编制门牌的,特别是小城市和乡镇地区。

2.产品名称

产品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指的是标准条文对产品名称做出的规范性规定,不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本身相混淆。目前未见有对产品名称进行规范性规定的纺织品、服装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理解的重点是标注的产品名称是否表明了产品的真实属性。

3.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

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

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

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使用说明标注的号型或规格与产品实际的尺寸明显不相符的,可以判定此项标注不正确,建议校服生产企业在成品规格尺寸检验中考虑测量号型或规格与实物尺寸的相符性。

针织服装由于面料伸缩变形等方面与机织面料明显不同,所以几个相关的产品标准规定可以采用GB/T 6411《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标准标注号型。GB/T 6411与GB/T 1335.2~1335.3的主要区别是,针织号型没有体形代号,号型采用规定系列进行分档。

4.纤维成分和含量

产品应按GB/T 29862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皮革服装应按QB/T 2262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GB/T 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了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注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及标识判定等方面的要求。所有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其纤维含量的标注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要求。具体纤维含量标注参见本书第六章的相关章节。

5.洗涤方法

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使用通用的、标准化的图形符号进行指引往往比文字简洁明了,是国际通用做法和流行趋势,广泛运用于社会的各领域,如交通指引标志、公共场所的各种指引标志。纺织品服装产品洗涤维护普遍采用图形符号。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规定图形符号可加注说明性文字,而不是要求加注。如果标识中加注了图形符号含义的文字说明,应与图形文字的实际含义相对应。不推荐附加使用文字说明,理由是标准规定使用符号而非文字说明,标注文字说明会增加标注错误的概率。

GB/T 8685-2008标准简介:

基本图形符号5个:水洗图示,漂白图示,干燥图示,熨烫图示,专业维护图示

具体描述符号:

不允许处理符号:图示在基本图形符号上叠加这个符号表示不允许进行符号代表的处理程序。(https://www.xing528.com)

缓和处理:图示在基本图形符号下面加一条横线与没加横线相应符号相比,该程序的处理条件较为缓和,例如减少搅拌。

非常缓和处理:图示在基本图形符号下面加两条横线表示处理条件应更加缓和,例如进一步减少搅拌。

处理温度:30、40、50、60、70和95数字与水洗符号一起使用表示洗涤的摄氏温度。在熨烫和干燥图形符号中使用圆点表示程序的温度,其中熨烫:一个点表示最高110℃,两个点表示150℃,三个点表示200℃。翻转干燥符号中一点表示出风口最高温度60℃,两点80℃。

(a)符号的应用

符号应尽可能地直接标注在制品上或标签上,在不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仅在包装上标明。应使用适当的材料制作标签,该材料能承受标签上标明的维护处理程序。标签和符号应足够大,以使符号易于辨认,并在制品的整个寿命期内保持易于辨认。标签应永久地固定在纺织产品上,且符号不被掩藏,使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和辨认。

(b)符号的用法

符号应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应使用足够的和适当的符号,以维护制品而不造成不可回复的损伤。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要求五种符号一定要标注齐全。但是,如果某种符号没有标注,如未标注专业维护(干洗)符号,则相当于默认可以承受任何干洗处理程序,如果制品不可干洗,需标注“不可干洗”符号。

6.执行的标准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按照我国的标准体制,强制性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所以没有必要在产品使用说明明示强制性标准编号,例如GB 18401标准(但是产品使用说明上必须按GB 18401标准要求标注产品安全类别)。

纺织品、服装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执行和标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也可以使用企业标准。

7.安全类别

应根据GB 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标准中规定,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3种类型:

A类婴幼儿纺织产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8.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本条要求较少应用,检测机构不应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对本条进行检查且判定标识不合格。推荐的做法是不对本条进行检查。

使用注意事项方面,某些产品标准有规定应按产品标准标注。例如丝绸服装标准规定,轻薄类和烂花类产品可不考核缝口纰裂程度,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相关注意事项警示用语。

天然纤维素纤维容易霉变,天然丝、毛产品容易遭受虫蛀。严格意义上来说应标明贮藏注意事项。

2012版的GB 5296.4较1998版减少了产品等级、合格证、产品使用期限三项内容,但建议企业继续标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不标注也是违法行为。

(三)产品使用说明的形式

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固定在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

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悬挂、粘贴或固定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等。

2.产品的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标注。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在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3.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4.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产品使用说明的形式关注的重点是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含量、洗涤方法三项是否采用耐久性标签标注。除非不适宜使用耐久性标签,否则如果未采用耐久性标签标注这三项,则可判定为不合格。需要注意的是,耐久性标签标注了这三项内容后,其他形式的标签可不标注。其他内容不要求采用耐久性标签标注。当需要标注的内容在耐久性标签和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上同时标注时,应保证内容相一致,不一致时可判定为不合格。

(四)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1.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2.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允许按销售单元提供使用说明,如整包售卖的袜子、内裤等,不要求每对(条)单件产品都有使用说明。

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全文见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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