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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体系:监督检查、大检查、专项督查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3)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各行业、各系统相应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抓好各系统、各专业、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16)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安全体系:监督检查、大检查、专项督查

电力行业的安全体系,一般分为五大系统,分别是行政系统、党群系统、生产系统、监督系统和调度系统。它们都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安全职责和任务。但从纯安全体系和管理层次上分,从国家到企业主要有五个层次:

1.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国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的安全活动。

1985年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成立,由时任国务委员张劲夫任委员会主任。1988年,由国务委员邹家华任主任。2000年,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主任。2001年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3年3月撤销,10月国务院第19次会议决定重新组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现任主任为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国务院副秘书长肖亚庆担任。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安委办”。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兼任安委办主任。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3)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4)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5)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8)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9)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各行业、各系统相应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抓好各系统、各专业、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2.国家安全和劳动保护部门

1985年以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由劳动总局(劳动人事部)负责。

1985年,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部。

2005年2月,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www.xing528.com)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按规定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4)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6)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电力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部门

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全国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电力部负责。2004年6月21日以后,新建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牵头成立了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两大电网公司、若干发电公司及相关企业。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并协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特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监管局。

4.区域电力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部门

区域电力行业、各省电力行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基本和全国电力行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相同。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各大行政区电力局(如东北电管局、华北电管局、华中电管局、华东电管局等)和省、直辖市的电力局分管各自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电力体制改革后,随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立,各地相应参照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是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牵头,发供电企业分管负责人参加,有的省区还接收经济部门、地方安监部门参加。

5.发供电和基建企业安全和劳动保护部门

发供电和基建企业均应建立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重大问题。

发供电和基建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正职担任,即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职担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分别与本系统的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本地区的安全监管局积极沟通、协调、完成他们交办的相关安全生产的工作内容。

基建企业的安全体系在其内部有三个层次:

1)基层企业安全组织系统,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工段、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和劳动保护系统,设立专职负责人或兼职负责人,必要时成立劳动安全领导小组

3)班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或安全监督员。

企业内部的三个层次,从上到下形成“专管成线,群众成网”的安全管理网,使安全管理工作延伸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做到群众化、深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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