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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追究的处分和处罚规定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责任追究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处罚。具体数额可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行政责任追究的处分和处罚规定

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追究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 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www.xing528.com)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行政处分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它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302号令),对各种不作为失职行为和作为违法、违犯行为的处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都有具体规定。具体有以下两种:

1)停产停业整顿。违反以下规定的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①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③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④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⑤ 特别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⑥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⑦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罚款。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条例往往与停产停业整顿同时进行,严重者也同时与刑事处罚一并执行。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各类行政罚款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罚款数额不同。具体数额可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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