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全球气候变化与排放交易

全球气候变化与排放交易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全球气候变化人类活动和工业化改变了全球的气候,严重威胁着全球环境和人类社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成员组织负责决定分配给各国的排放标准和指定数量标准,某一附件B国家或位于该国境内的某一公司可从其他能够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限定范围内的附件B国家或公司购买排放配额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

全球气候变化与排放交易

1.全球气候变化

人类活动和工业化改变了全球的气候,严重威胁着全球环境和人类社会。事实上,人类发展始终依靠着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其中化石燃料石油衍生能源占了很大的比例。这些能源的燃烧产生了大量空气污染物,从而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GHG)含量的急剧增加。

温室气体的排放改变了大气中气体的平衡。温室气体吸收太阳辐射,即所谓的长波或红外线辐射,并阻止这些辐射由大气层发散到宇宙空间,能量的积聚成为地球变暖的原因。如果此类排放以目前的速度继续增加的话,在21世纪初叶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将会比工业化前期翻一番。尽管目前关于温室气体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不仅造成全球气候的变暖,而且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也由此而越发频繁。

温室气体中与人类活动直接相关的一些最重要的成分有二氧化碳(CO2)、甲烷(NH4)、氮化物(N2O)、氢氟酸碳化物(HFC)、氟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等。其中二氧化碳与化石燃料的开发和人类发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在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成为气候变化公约所要解决的主要排放气体。二氧化碳的产生量可通过一个简化的公式来表述:

CO2=POP×GDP/CAP×EN×CAR+/-S

式中,POP为人口;GDP/CAP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EN为单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能源密度;CAR为单位能源密度的二氧化碳密度;S为碳沉淀。

目前一些国家由于缺乏技术和环境意识,仍然在使用高碳密度的能源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在于改变能源消费途径,增加环境意识,增加现有电力生产的效率,或开发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如小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和地热能源等。

2.缓解对环境影响的措施

对环境有利的电力生产方式由于其相对较高的生产成本而经常为人们所忽略,这些成本被传递到销售价格之中,从而使此类发电方式竞争性不强。造成这种事实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①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相对狭小,低产量的工业生产造成了较高的单位千瓦电力设备的投资成本。②可再生能源电站的发电容量由于电站本身的规模较小而受到限制,并产生较高的单位电能生产成本。这两个因素使得可再生能源并不具备什么吸引力。③在市场机制下常规能源生产的负面影响并未体现到其能源价格之中,从而人为地降低了常规能源的价格。由此可见,有必要采取政府干预行为来纠正这种市场偏见。如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以采用上浮可再生电力的基本电价、制定供电法规、对研究和发展给予补助、对非可再生能源征税、对绿色能源免税及制定其他优惠政策等。

虽然全球大多数国家对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对于不少国家而言环境问题并非其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此外,限制排放政策的出台将会给不少国家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一个国家总希望采用成本最低的能源来发展自身的经济。因此,国际社会呼吁发达国家必须为大气中以往积累的大多数温室气体负责,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改变目前能源生产中高温室气体排放的状况。同时,应鼓励发展中国家努力改变其能源构成和绿色能源的比重,这样才能维护全球环境和国内经济增长目标之间的平衡。目前,双方都在等待对方采取决定性的步骤来大幅度减少排放以保护环境。(www.xing528.com)

京都议定书》提供了突破僵局的解决途径。1997年12月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代表在日本京都起草了《京都议定书》,要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转型期经济国家(即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中的附件I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它规定了十分明确的目标,即要求在2008~2012年期间将工业化国家的总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的基础上降低5.2%,同时积极在发展中国家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文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可由此获益。无论从长远或是短期来看,利用《京都议定书》达到环境目标所需成本比限制某一国家境内排放的成本要少得多。此外,它的另一重要特征是跨国界成本分担原则,即对排放控制的支付和控制的执行是相互分离的。它创造了新的商机,使得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渗透到了每一项投资项目,并使环境得到了保护。

3.《京都议定书》

为了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要求,《京都议定书》建立了4类手段以便实施合作执行机制,它们是排放交易许可(ETP)、合作义务、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此外,政府还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其认为必要的国内规定。

(1)实现国际排放量交易。国际排放量交易允许进行指定数量单位(AAUs)的排放交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成员组织负责决定分配给各国的排放标准和指定数量标准,某一附件B国家或位于该国境内的某一公司可从其他能够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限定范围内的附件B国家或公司购买排放配额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一个指定的允许排放量被分配给各国政府,作为各国有可能出现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的配额。当一个国家出现排放限制余额时,也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

(2)合作义务。这一概念指附件I所属各方有义务通过相互合作来达到全球最低排放量的目标。在此情况下,成员组织为其成员制定各自的义务,以便使最终的结果能够达到即便没有成立此类组织也能够达到的预期目的。

(3)联合履约。指附件I国家共同执行的项目。任何投资建设符合《京都议定书》要求的、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项目的国家,都能够获得排放削减单位(ERUs)作为奖励。

(4)建立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指那些依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由附件I国家或非附件I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所执行的项目。这样一方面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有助于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附件I国家达到排放限制目标,实现其削减排放的承诺义务。项目的投资国为此能够获得排放削减证书(CERs),而发展中国家则能够直接从项目中获得收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