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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程序及表格公布通知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工作表格,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自9月1日起正式使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建议使用。评审组将评审汇总的情况向被评审方有关领导通报,不符合项要经其确认。第十三条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复查换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扩项的受理和现场评审工作按照本《程序》第三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程序及表格公布通知

(2002年7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2002〕4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规范全国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根据《产品质检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产品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配套工作表格,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工作表格,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自9月1日起正式使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建议使用。

附件: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

2.计量认证工作用表格

附件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工作的一致性,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实施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工作,应当遵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依法应当实施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目录;

(六)典型检测报告(1~2份);

(七)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第四条 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发证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应当由有资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个月之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

现场评审一般需要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检测机构,评审组一般为3~4人组成,评审时间可为2天;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检测机构,评审组人员可适当增多,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考核实验项目,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员分工等。

现场考核实验项目要选择能够覆盖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和有代表性的产品,现场考核实验项目数量不低于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15%。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介绍评审组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申请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申请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

(三)考察实验室。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基本情况。

(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主持召开由被评审方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以及对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五)评审组汇总情况。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六)与被评审方领导沟通。评审组将评审汇总的情况向被评审方有关领导通报,不符合项要经其确认。

(七)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宣布评审结论和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

第七条 现场评审应当做到:

(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要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二)评审员应当认真做好评审记录。

(三)评审组长根据评审结果,填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

第八条 评审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由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测机构除按前款要求进行整改以外,评审组长还要限期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检测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三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日内将下述材料报送发证部门。

(一)申请材料;

(二)现场考核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座谈会记录等;

(三)评审报告;

(四)整改报告。

第十条 发证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20个工作日之内,由发证部门颁发计量认证或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扩项的除外),允许检测机构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或“CMA”和“CAL”标志。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对年度通过评审的检测机构及检验项目以公报(或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并汇编成名录。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对检测机构通过评审后的材料统一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 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复查换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复查换证申请材料与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相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现场评审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新增检验能力的,可向发证部门申请“扩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三)扩项产品的典型检验报告(1~2份)。

扩项的受理和现场评审工作按照本《程序》第三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变更的,需书面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必须经过考核。

(三)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需将换版后的质量手册予以备案。

(四)检测机构名称、场所变更的,应当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五)检验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若检验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做好记录,待监督评审或复查换证时,由评审组确认。

若检验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使现有环境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或因检验项目增加,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检测机构需填写“检验依据变更审批表”,由发证部门指派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程序实施细则。(www.xing528.com)

附件2:计量认证工作用表格

目 录

1.国家计量认证审批单

2.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日程计划表

3.计量认证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

4.计量认证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

5.计量认证现场评审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6.计量认证现场评审首/末次会议记录

7.计量认证现场抽查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记录表

8.对评审员现场评审工作考核表(评审组用)

9.被评审机构对评审员的工作表现满意程度信息反馈表

10.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

11.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12.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

13.上报国家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页和软盘内容的要求

注 本系列工作表格为国家计量认证工作表格,地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参考使用。

表1 国家计量认证审批单

注 单一计量认证此表的第1~4栏由评审组填写;“二合一,三合一”评审此表1~4栏由CNAL秘书处(或评审机构)填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2 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日程计划表

注 1.本表仅供评审组参用;为准确控制评审时间,也可制定较详细的评审活动日程安排。
2.请在“□”内打“√”表示所选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3 计量认证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

注 1.“试验形式选择”指人员比对,样品复测,仪器比对;
2.“样品来源”指盲样、实验室自备以及其他方式准备的样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4 计量认证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5 计量认证现场评审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注 1.被评审机构保留1份,以备查;
2.不够可加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6 计量认证现场评审首/末次会议记录表

注 1.此表由评审组成员记录;
2.被认证机构保留会议记录1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7 计量认证现场抽查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记录表

注 此表由评审组存1份完整内容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8 对评审员现场评审工作考核表

注 评审组长在完成评审工作后的7天内填写此表并上报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收到此表后7天内上报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9 被评审机构对评审员的工作表现满意程度信息反馈表

注 1.此表由被评审单位填写并直接反馈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评审处。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94683 传真:010-6599407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10 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

注 1.此表由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负责人填写;
2.上报评审组成员名单时必须附计量认证申请书复印件1份;
3.邀请被评审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名具有评审员资格的人员参加;
4.“评审项目”栏填写评审员所承担的评审项目的类别名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11 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注 办理计量认证更名申请时,请将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一并上报审批更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表12 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

注 1.申请须上报证书附表复印件;
2.“技术/评审机构”指相关标委会、CNAL、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或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上报国家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页和软盘内容的要求

根据《国家计量认证审批单》中提交评审资料情况栏的第6、7两款的要求,对各评审组上报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清样及软盘内容的格式统一规范,为使上报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页及软盘的内容符合要求,并能有效的利用,现对打印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页和软盘内容做如下要求:

一、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封面由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打印。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要提供评审通过的计量认证项目附表清样一式2份和软盘1张。

二、打印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格式的要求:

1.用A4纸打印,页边距:上边距为2.54厘米、下边距为2.5厘米,左右为2.5~3厘米之间的格式制表录入;

2.录入软件:用MS Word文档;

3.附表内页顶端的标题用小三号或四号仿宋体,其余的一律用五号仿宋体;

4.每页均要加上表头;

5.附表内页表格的右上角加上“第 页 共 页”;

6.所有项目序号要放在序号栏内;

7.为修改、调整方便,不要加页眉和页脚、分页符。

三、软盘的内容包括:

1.评审报告中的“概况”;

2.计量认证证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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