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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全管理锅炉房与操作?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对热水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如何安全管理锅炉房与操作?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条例》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该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t/h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4 kcal/h(千卡/时,1千卡=4180J)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4 kca1/h(千卡/时,1kcal=4180J)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需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如下。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需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信信号装置。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5)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6)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7)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8)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9)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10)安全保卫制度。

锅炉房应有记录: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事故记录,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www.xing528.com)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1)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对蒸汽锅炉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对热水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对蒸汽锅炉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对热水锅炉的排水、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进行。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热水锅炉在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度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先补水放气,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热水锅炉的补给水泵不断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热水锅炉的压力过高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0)热水锅炉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11)热水锅炉的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12)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关的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做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做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以备监察部门检查。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的锅炉房每半年做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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