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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通知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会计监督,并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城集镇迁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城集镇迁建的各项支出。

财政部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通知

财会[2005]19号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有关省(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我部制定了《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5年11月11日

附件: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和监督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对征地移民资金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会计监督,并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六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末,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相关可比、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九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制约关系。

第十四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对征地移民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内容自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必要时可建立辅助账。

第二十条 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续表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拨出征地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向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的征地移民资金。

2.按规定拨出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付给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的征地移民资金。

4.本科目应按接收拨款单位和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11号科目 征地移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时发生的支出,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税费缴纳及其他费用方面的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农村移民安置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学校医疗网点调整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移民双瓮厕所及沼气池补助费、移民渔船渔具补助费、外迁移民专业项目增容费、其他补偿费(含零星果木及林木补偿费、坟墓迁移费、建房困难补助费、临时搬迁道路补助费及其他)。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农村移民安置的概算项目分别就地安置和外迁安置进行明细核算。

(2)城集镇迁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城集镇迁建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新址征地费、基础设施补偿费(含场地平整、室外工程、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其他等)、对外连接设施补偿费、居民迁移补偿费、建成区农户迁移补偿费、农村移民进镇迁移补偿费、单位迁建补偿费(含镇内单位和镇外单位)、旧城功能恢复费、其他补偿费。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城集镇迁建的概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工业企业迁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工业企业迁建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新址征地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设施及设备补偿费、流动资产搬迁费、停产损失费、其他。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工业企业迁建的概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专业项目复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交通设施恢复改建费(等级公路和桥梁)、渡口及码头改建费、输变电设施恢复改建费、电信设施恢复改建费、广播电视设施恢复改建费、水利水电设施恢复改建费、文物古迹保护费、库周交通恢复费、其他项目补偿费(含输水管道、水文和水位站、库周水准测绘控制网点、国防光缆及其他)。本明细科目应按照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概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防护工程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防护工程建设的各项支出。

(6)库底清理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库底清理的各项支出。

(7)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各项支出。

(8)税费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支付的各项税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本明细科目应按照缴纳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9)其他费用支出:核算分摊到设计单元工程的其他费用支出。

3.实际发生各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摊入待摊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其他费用支出——××设计单元工程),贷记“待摊支出”科目。

移民工程完工时,累计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应转入已完工移民项目的实际成本,借记“已完工移民项目”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用于未完工移民项目的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数。

5.本科目应按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待摊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移民项目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勘测规划设计科研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为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所发生的勘测、规划、设计及科研费用。

(2)实施管理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工资、办公、差旅等经常性管理费用

(3)实施机构开办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为其启动和运作所发生的配置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开办费用。

(4)技术培训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为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发生的费用。

(5)监理监测评估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监理费和监测评估费。

(6)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

(7)咨询服务费: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

(8)其他: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所发生的其他待摊支出。

3.实际发生上述各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所有待摊支出应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摊入相关的设计单元项目,借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设计单元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121号科目 已完工移民项目

1.本科目核算已完工的各项设计单元工程的实际成本。

2.移民项目完工时,累计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应转入已完工移民项目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完工移民项目的累计成本。

4.本科目应按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的库存现金。征地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2.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支出现金时,借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第1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2.省级以下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征地移民资金、省(市)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按合同支付的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征地移民资金”科目。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按计划向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出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拨出征地移民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用银行存款时,借记“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征地移民管理机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第141号科目 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有关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发生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收未收或暂付款项的余额。

4.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使用征地移民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

2.购买固定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待摊支出——实施机构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保证账实、账账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第201号科目 拨入征地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或项目法人支付的征地移民资金。

2.省级以下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征地移民资金、省(市)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按合同支付的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由上级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累计拨入的征地移民资金。

第205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2.取得利息等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收到的其他收入金额。

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41号科目 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2.发生应付或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应付款项或结算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www.xing528.com)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付未付或暂收款项的余额。

4.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实施管理过程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资金。

2.购买固定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待摊支出——实施机构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征地移民管理形成的固定基金累计数。

第六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种类。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格式。

资金平衡表

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总表

续表

农村移民安置支出明细表

城集镇迁建支出明细表

工业企业迁建支出明细表

续表

专业项目复建支出明细表

待摊支出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南移会01表)

1.本表反映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期末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征地移民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考核、分析征地移民资金的拨入及使用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拨出征地移民资金”项目(1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付下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的征地移民资金,含包干内征地移民资金和包干外其他资金,根据“拨出征地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征地移民资金支出”(2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用于未完工移民项目的各项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数,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

“农村移民安置支出”(3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支出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根据“农村移民安置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城集镇迁建支出”(4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支出的用于城集镇迁建的款项,根据“城集镇迁建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工业企业迁建支出”(5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支出的用于工业企业迁建的款项,根据“工业企业迁建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专业项目复建支出”(6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支出的用于专业项目恢复和改建的款项,根据“专业项目复建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防护工程支出”(7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支出的用于防护工程的款项,根据“防护工程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库底清理支出”(8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支出的用于库底清理的款项,根据“库底清理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9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支出的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款项,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税费支出”(10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支出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税费,根据“税费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他费用支出”(11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支出的实施管理费等其他支出,根据“其他费用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已完工移民项目”(12行),反映已完工的各项设计单元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已完工移民项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现金”(13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银行存款”(14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款”(15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期末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16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使用征地移民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拨入征地移民资金”(18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收到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拨入的征地移民资金,根据“拨入征地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其他收入”(19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发生的利息收入等,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期余额填列。

(3)“应付款”(20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根据“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固定基金”(21行),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实施管理过程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资金,根据“固定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2行=3行至11行之和

(2)17行=1行+2行+12行+13行+14行+15行+16行

(3)34行=18行至21行之和

(4)17行=34行

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总表(南移会02表)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累计计划数、本年计划数、累计支出数和本年支出数等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考核各项目的累计计划数、累计支出数与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资”栏(1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各类征地移民资金的投资概算数,根据国家核定的投资概算逐项填列。

3.本表“计划数——累计”栏(2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累计各类征地移民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累计计划数逐项填列。

4.本表“计划数——本年”栏(3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当年各类征地移民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本年计划数逐项填列。

5.本表“支出数——累计”栏(4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各类征地移民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数——本年”栏(5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实际拨出的各类征地移民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8行=9行至12行之和

(2)14行=1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13行

农村移民安置支出明细表(南移会02-1表)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调工程农村移民安置投资概算、累计计划数、本年计划数、累计支出数和本年支出数等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农村移民安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南水北调工程农村移民安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考核农村移民安置各项目的累计计划数、累计支出数与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资”栏(1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各类农村移民安置资金的投资概算数,根据国家核定的投资概算分别填列。

3.本表“计划数——累计”栏(2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累计各类农村移民安置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累计计划数逐项填列。

4.本表“计划数——本年”栏(3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当年各类农村移民安置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本年计划数逐项填列。

5.本表“支出数——累计(合计)”栏(4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各类农村移民安置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农村移民安置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数——累计(其中:个人)”栏(5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各类农村移民安置资金中支付给农村移民个人的金额,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农村移民安置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本表“支出数——本年(合计)”栏(6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实际拨出的各类农村移民安置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农村移民安置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本表“支出数——本年(其中:个人)”栏(7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实际拨出的各类农村移民安置资金中支付给农村移民个人的金额,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农村移民安置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9.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2行=13行至17行之和

(2)18行=1行至12行之和

城集镇迁建支出明细表(南移会02-2表)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调工程城集镇移民迁建投资概算、累计计划数、本年计划数、累计支出数和本年支出数等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城集镇迁建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南水北调工程城集镇迁建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考核城集镇迁建各项目的累计计划数、累计支出数与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资”栏(1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各类城集镇迁建资金的投资概算数,根据国家核定的投资概算逐项填列。

3.本表“计划数——累计”栏(2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累计各类城集镇迁建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累计计划数逐项填列。

4.本表“计划数——本年”栏(3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当年各类城集镇迁建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本年计划数逐项填列。

5.本表“支出数——累计”栏(4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各类城集镇迁建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城集镇迁建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数——本年”栏(5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实际拨出的各类城集镇迁建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城集镇迁建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2行=3行至7行之和

(2)12行=13行+14行

(3)17=1行+2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5行+16行

工业企业迁建支出明细表(南移会02-3表)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调工程工业企业迁建投资概算、累计计划数、本年计划数、累计支出数和本年支出数等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工业企业迁建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南水北调工程工业企业迁建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考核工业企业迁建各项目的累计计划数、累计支出数与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资”栏(1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各类工业企业迁建资金的投资概算数,根据国家核定的投资概算逐项填列。

3.本表“计划数——累计”栏(2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累计各类工业企业迁建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累计计划数逐项填列。

4.本表“计划数——本年”栏(3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当年各类工业企业迁建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本年计划数逐项填列。

5.本表“支出数——累计”栏(4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各类工业企业迁建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工业企业迁建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数——本年”栏(5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实际拨出的各类工业企业迁建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工业企业迁建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9行=1行至8行之和

专业项目复建支出明细表(南移会02-4表)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调工程专业项目复建投资概算、累计计划数、本年计划数、累计支出数和本年支出数等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专业项目复建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南水北调工程专业项目复建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考核专业项目复建各项目的累计计划数、累计支出数与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资”栏(1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各类专业项目复建资金的投资概算数,根据国家核定的投资概算逐项填列。

3.本表“计划数——累计”栏(2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累计各类专业项目复建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累计计划数逐项填列。

4.本表“计划数——本年”栏(3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当年各类专业项目复建资金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本年计划数逐项填列。

5.本表“支出数——累计”栏(4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各类专业项目复建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专业项目复建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数——本年”栏(5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实际拨出的各类专业项目复建资金,根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专业项目复建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3行

(2)11行=12行至16行之和

(3)17行=1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

待摊支出明细表(南移会03表)

1.本表全面反映在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投资概算、累计计划数、本年计划数、累计支出数和本年支出数等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其他费用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

2.本表“概算投资”栏(1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各类其他费用的投资概算数,根据国家核定的投资概算逐项填列。

3.本表“计划数——累计”栏(2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累计各类其他费用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累计计划数逐项填列。

4.本表“计划数——本年”栏(3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当年各类其他费用的计划数,根据上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本年计划数逐项填列。

5.本表“支出数——累计”栏(4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各类其他费用,根据“待摊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累计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数——本年”栏(5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征地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实际拨出的各类其他费用,根据“待摊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至4行之和

(2)5行=6行至9行之和

(3)12行=13行+14行

(4)18行=1行+5行+10行+11行+12行+15行+16行+17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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