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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通知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竣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确定并另行通知,完工财务决算基准日由项目法人和省级征地移民机构确定。(二)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项目法人所实施工程的财务收支状况。

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通知

国调办经财[2015]167号

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建管局),河南省移民办、湖北省移民局,各项目法人,东线公司:

现将经2015年12月7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印发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2日

附件:

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行为,反映工程建设成果,考核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执行情况,核定资产价值,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财务决算分为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和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两个阶段,完工财务决算是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

第四条 项目法人在所管辖的工程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后编制或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编制完工财务决算。一个设计单元工程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管理单位共同实施的,各建设管理单位完成所实施部分的完工财务决算后,由项目法人指定的建设管理单位汇编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所管辖工程仅有一个或少量设计单元工程的,可直接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征地移民机构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完工财务决算,由省级征地移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编制责任主体和范围,但应有利于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项目法人直接实施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由项目法人编制实施部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完工财务决算的范围自行确定。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竣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完工财务决算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

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确定并另行通知,完工财务决算基准日由项目法人和省级征地移民机构确定。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竣工财务决算应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同步完成。

第六条 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决算金额正确、资料完整。

第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征地移民机构应落实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和人员,明确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合同管理、工程技术、设备物资等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 编制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以及历年会计决算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及工程结算有关资料。

(六)年度价差审批文件。

(七)待运行期管理维护费审批文件。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竣工、完工财务决算主要由财务决算说明书和财务决算报表组成。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反映下列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项目管理预算)的差异及原因。

(五)投资动态管理情况。

(六)招标情况。

(七)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八)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情况。

(十)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说明投资结余资金形成情况。

(十二)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

(十三)财务管理情况及其经验、问题和建议。

(十四)历次审计、稽查及其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十六)编表说明。

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内容,由以上第(一)、(二)、(三)、(四)、(六)、(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项内容构成。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由下列报表(见附件1)构成:

(一)南水北调工程概况表,反映项目法人所实施工程的主要特性、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等基本情况。

(二)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项目法人所实施工程的财务收支状况。

(三)南水北调工程转出投资表,反映项目法人所实施工程的转出投资情况。

(四)南水北调工程待核销支出表,反映项目法人所实施工程的待核销支出情况。

(五)南水北调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反映项目法人所实施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的总体情况。

(六)南水北调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反映项目法人所实施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的明细情况。

第十二条 完工财务决算报表,由下列报表(见附件2)构成:

(一)设计单元工程概况表,反映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所实施工程的主要特性、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等基本情况。

(二)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表,反映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所实施工程的财务收支状况。

(三)设计单元工程投资分析表,反映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所实施工程的概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反映下列内容: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基本情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包干协议签订、支出预算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五)招标情况。

(六)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七)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说明投资结余资金形成情况。

(九)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www.xing528.com)

(十)财务管理情况及其经验、问题和建议。

(十一)历次审计、稽查及其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十三)编表说明。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报表,由下列报表(见附件3)构成: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概况表,反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主要特性、实施过程、完成的实物量等基本情况。

(二)资金平衡表,反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

(三)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总表,反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四)农村移民安置支出明细表,反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农村移民安置投资完成情况。

(五)城集镇迁建支出明细表,反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城集镇移民迁建投资完成情况。

(六)工业企业迁建支出明细表,反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业企业迁建投资完成情况。

(七)专业项目复建支出明细表,反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业项目复建投资完成情况。

第三章 编制方法和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征地移民机构应做好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前的各项基础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应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收集整理与财务决算编制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

(二)财务清理。

(三)概算(项目管理预算)与会计核算口径的对应分析。

(四)分摊待摊投资和借款利息等公共费用。

(五)计列尾工及预留费用。

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前应做好的基础工作包括上述第(一)、(二)、(三)、(五)项内容。

第十六条 财务清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理合同、协议。

(二)清理债权债务。

(三)清理投资结余。

(四)清理应移交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与概算(项目管理预算)的费用构成原则上保持口径一致。

工程投资按概算(项目管理预算)二级项目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 与工程建设成本、资产价值相关联的会计业务应在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基准日之前入账。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完工财务决算的部分财务指标应按统一的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和借款利息等公共费用按项目法人确定的分摊项目和数额计入设计单元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尾工及预留费用应满足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的需要,以概算(项目管理预算)、合同等为依据合理计列,纳入竣工、完工财务决算。

完工财务决算计列的尾工及预留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应经项目法人批准。

竣工财务决算计列的尾工及预留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应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尾工及预留费用不得超过该工程概算的5%。

第二十一条 征地移民机构按包干数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编制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应按概算数反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

第二十二条 编制完工财务决算,只核实资产价值中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在竣工决算时分摊,但应做好资产价值核定的相关基础工作(包括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待摊投资应由所有有关联的交付使用资产共同负担。其中: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负担的待摊投资,直接计入该资产价值;不能直接计入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按分摊对象价值占所有应分摊对象价值总和的比例分摊计入有关联的各项资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 按实际发生数比例分摊待摊投资的计算公式为:

分配率=待摊投资合计(扣除直接计入的部分)÷待摊投资分摊对象的实际价值合计×100%

某资产应分摊待摊投资=该分摊对象的实际价值×分配率

第二十五条 待摊投资的分摊对象为:

(一)房屋、建筑物。

(二)需要安装的设备。

(三)其他分摊对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只计入相关的房屋、建筑物价值。设备等资产不分摊该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交付使用资产应以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作为计算和交付对象。

独立使用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具有较完整的使用功能,能够按照设计要求,独立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报表填列应做到数据真实、可靠,表内、表间钩稽关系一致,补充资料齐全,不得缺页漏项。

财务决算说明书应认真编写,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反映工程实际和特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应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与工程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批和完工决算核准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竣工财务决算报项目法人,同时抄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三十条 完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完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核准”的办法,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完工财务决算审计,再按规定核准。

受我办委托中介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定,对完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支付、价款结算、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等建设管理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审计,审计确认完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并出具审计报告

凡审计报告确认完工财务决算符合本规定核准条件的,将依据审计报告予以核准。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符的,不予核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立完工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考核制度,对审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在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审计期间,需要整改的问题,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问题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南水北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报表

3.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报表

附件1-2: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单位:元

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
基建结余资金:

附件2-2: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表单位:元

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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