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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是指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口部门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第三条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主要是指: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用于农口部门的财政项目支出。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4]154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国家气象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为充分试点,逐步实施,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农口部门的相关项目中实施,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同时对《办法》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为推动绩效考效工作的开展,指导各地区的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本办法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参考。

附件:1.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2.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范本)(略)

3.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范本)(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4年9月30日

附件1:

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农口各部门(以下简称“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是指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口部门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主要是指: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用于农口部门的财政项目支出。

第二章 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农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适用于农口部门的法律、法规;

(三)适用于农口部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农口部门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五)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

(六)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七)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八)项目验收报告

(九)项目绩效报告;

(十)农口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与准则;(www.xing528.com)

(十一)其他有关项目支出绩效考评资料。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质量、后期预测、风险防范、财务状况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执行结果、环境影响、社会经济效益、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根据考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个方面。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和项目可持续影响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业务考评内容可有所增减。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十条 考评指标根据考评内容制定。一级指标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权重原则上分别为60%和40%,二级指标为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章 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农口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农口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审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农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考评规定报送绩效报告,并应对所报送材料中的数据、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由财政部和农口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由财政部认定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委托方和中介机构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应该坚持第三方立场,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真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协议规定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协议条款内容或有违纪行为的,委托方视其情节轻重,有权采取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考评资格等手段对其处罚。

第十九条 实施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国家认可的农业、工程项目管理等行业组织颁发的资质评书,或者经财政部审查合格的组织机构。

(三)有一定的从事绩效考评研究和实践经验。

第二十条 财政部制定统一的考评指标体系,具体的考评指标由财政部会同农口部门根据各项日的特征和考评需要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目绩效报告文本和项目绩效考评报告文本。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中央本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见附件2),并报送主管部门;农口部门应对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进行审核;考评机构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编写《中央本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见附件3),并报送财政部。

第五章 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结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农口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依据管理职责责成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直至终止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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