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发达国家,美国各方面的体制机制非常成熟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也不例外,但真正使之走向成熟的还在于2011年颁布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简称《新法》),进一步提升了FDA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能力与权限,由联邦政府的12个部门参与。在政府的严格要求下,各大厂商不仅形成了追求高质量产品的理念,而且重视企业的信誉,对食品的各个环节也不敢疏忽。因而美国的食品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食品。在美国发布的“21世纪食品工业发展计划”中,食品安全的研究排行榜首,可见美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1.把预防控制权放在FDA的首位
FDA首次获得法律授权,要求在食品供应链的所有环节建立全面的、基于科学的预防控制机制。除符合HACCP要求的水产品、果汁以及低酸罐头食品企业另有规定外,其他食品链上的所有流通环节和企业都必须综合考虑危害的分析以及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食品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人,首先应当评估其所生产、加工、包装或存储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以及报告采取的预防措施;然后按照要求贴上该食品未经掺杂或者无错误标识;FDA负责监控,并留存监控记录。
2.加强FDA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执法权
《新法》要求FDA致力于以基于风险的原则分配其检测资源,同时采取创新的检测方式。第一,对FDA明确规定,应提高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和食品生产者检查的频率(≥1次/7年),尤其是高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更是检查的重点对象。第二,量化FDA局长的考核指标。在第1年内,必须视察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达600家。第2—6年,每年视察的总数必须至少是前一年的2倍以上。第三,FDA需手段创新,食品安全意识始终贯穿在食品生产企业的各个环节。
3.加强FDA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权(www.xing528.com)
根据《新法》,FDA必须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新法》首次规定,外国食品供应商需要符合美国食品安全要求的预防性控制措施,以保证进口到美国的食品安全。第二,外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设施完全达到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FDA可授权第三方(稽查机构或人士)出具证明。第三,FDA有权要求存在高风险的进口食品企业在进入美国境内时,必须具备可信赖的第三方认可证明。第四,FDA有权拒绝不接受美国食品安全检查的外国食品进入美国国境。
4.加强FDA对问题食品及时强制召回权
美国食品召回监管机构主要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新法》首次扩大了FDA的执法范围。根据新法案,FDA首先有权对进口食品制定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其次,FDA可以直接下令强制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食品,并有权向违规进口商收取召回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新法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审查更加严格,进口商的违法成本也更高。
美国对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处罚也较为严厉。如果企业不与FSIS或FDA合作,发现问题有意隐瞒,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会被起诉,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可能的后果是该企业产品被禁止在各州之间流通,企业倒闭的风险大大增加。但是,FDA强制召回权也要受到制约。也就是说,只有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愿、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时,才可行使强制召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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