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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地在测算上网电价时,不得比照趸售电价水平,要充分体现“鼓励调峰、限制径流”的原则,合理安排峰谷差价。

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问题的通知

浙价工〔2000〕242号

各市、县(市)物价局、经委(计经委)、电力(供电)局:

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工〔2000〕201号)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的峰谷电量比在65∶35-75∶25范围内测算;峰谷电价比上年高于2.5∶1的,可在2.5∶1-3∶1范围内测算。各地在测算上网电价时,不得比照趸售电价水平,要充分体现“鼓励调峰、限制径流”的原则,合理安排峰谷差价。具体由当地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

二、地方公用小水电站机组超过国家规定服役期限,并经权限部门批准报废后重建的,其上网电价按国家有关上网电价原则重新测算后,报价格管理权限部门审定。

三、县(市)电网与小水电自供区的互供电量实行同一月份,以自供区为单位,按峰谷不同时段分别互抵。互抵后,其中受县(市)电网的电量按规定的县级以下趸售电价执行,多送县(市)电网的电量,县(市)供电部门与自供区管电部门结算的峰电价按0.45元/千瓦时(含税,下同)、谷电价按0.15元/千瓦时执行。

县(市)电网与市(地)电网因小水电倒送产生的互供电量实行同一月份,以县网为单位,按峰谷不同时段分别互抵。互抵后多送市(地)电网的电量,市(地)电力部门与县(市)供电部门结算的峰谷电价分别按0.45元/千瓦时、0.15元/千瓦时执行;对原享受贫困县政策的泰顺县、文成县、永嘉县、青田县、云和县、景宁县、武义县、磐安县的峰谷电价分别按0.50元/千瓦时、0.167元/千瓦时结算。(www.xing528.com)

供电部门(含小水电自供区)与小水电站结算时的增值税率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工〔2000〕201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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