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同样实行统一管理的水务体制,国家在水务管理方面制定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水、排水必须申请,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2)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要付费。
(3)污染者付费,所有向水体排水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交纳排污费。
(4)排水必须达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水体的水质保护要求,否则要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处罚。
(5)节水者和净化者受资助,所有供水和污水治理为主的水资源工程应该得到资助。
(6)在法国的《水法》中明确了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管理。流域委员会和流域水管理局分别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流域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及管理指导性纲要,各子流域和支流的水资源管理必须遵循流域的纲要。流域水管理局作为国家的公共部门,负责资助、引导流域内的供水和水处理工程,以促进水域的水质达到由法规所确定的质量目标。
与联邦德国不同,法国的供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有一部分是政府投资建设。(https://www.xing528.com)
对于德国和法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的有以下几点。
1)继续完善我国的水务管理体制。实行水资源从供水到排水的统一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目前水利部大力推行的水务体制改革符合国际潮流。但是我们目前的水务管理体制中缺乏对排水的有效管理措施,应该在今后的机构改革或立法中完善。
2)法国推行的污染者付费政策对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有重要的启发,而且收费单位是流域水资源管理部门——流域水管理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实际上是超标排污费,是一种超标惩罚手段,而真正意义上的排污费还没有征收。因此作为水资源的主管部门,对向水体排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排污费(或者叫保护水资源的补偿费)是保护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应该抓紧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3)联邦德国为保护地下水建立的地下水保护补偿机制,是一项很有远见而且很有效的保护地下水措施,可供我们参考。
4)关于流域机构的管理问题,法国的模式被认为是成功和有效的,值得我们在流域机构改革中借鉴。由于水的用户面广,水资源管理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和各行各业,因此设立更高层次的流域委员会,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进行决策是必要的。另外将目前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定位为公共部门,主要通过收费和资助水工程项目统领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这样可以避免流域机构与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上的交叉和矛盾。
5)联邦德国和法国对供水水源地保护值得我们学习。联邦德国和法国供水水源地是绝对禁止工业和生活污水排入,他们保护的重点是农业面源污染。目前我国在面源污染防治上处于开始阶段,应及早研究对策和措施。
水利部赴德国法国水资源保护与地下水管理考察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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