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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洪水保险制度的演变史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但洪水保险确实是一项分散洪水风险,减轻洪涝灾害损失、加快灾后恢复建设的重要的防洪非工程措施。因此,国会意识到民间保险业应得到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决心将洪水保险作为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社区在收到通知一年后仍未参加洪水保险计划,将受到惩罚。洪水保险计划实施之初,激起了大量的矛盾和反对。

美国洪水保险制度的演变史

美国对洪水保险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其主要目的是,一方面部分抵消洪泛区地价低廉的诱惑,减少洪泛区不合理开发建设;另一方面,减轻政府救灾补助的财政负担。开始的洪水保险业务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承担,但由于洪水灾害一般损失很大,保险公司不堪重负,每次洪灾后都会造成很多保险公司破产,私人保险公司纷纷退出,不再经营洪水保险业务。但洪水保险确实是一项分散洪水风险,减轻洪涝灾害损失、加快灾后恢复建设的重要的防洪非工程措施。因此,国会意识到民间保险业应得到联邦政府的支持。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1969年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下决心将洪水保险作为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1973年12月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该法规定不再向确认为有洪水风险的资产提供联邦资助,除非财产所在社区参加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和资助申请者已购买了洪水保险。联邦的资助不仅包括联邦政府的直接援助,如洪灾补助、无偿救济和灾区减免所得税等,而且包括联邦机构保险和管理的各种贷款。该法授权联邦政府确定洪水风险区并通知有关社区。社区接到通知后,须申请参加洪水保险计划,或证明其不属于洪水风险区。社区在收到通知一年后仍未参加洪水保险计划,将受到惩罚。

洪水保险计划实施之初,激起了大量的矛盾和反对。国会不得不对该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1976年放宽了抵押贷款的条令,1977年又通过了《洪水保险计划修正案》,取消了禁止由联邦保险的信贷机构向位于洪水风险区内但未参加保险计划的社区的资产所有者提供贷款的条款,但要求信贷机构告知借贷人,他将无权享受联邦的灾害救济和援助,因此在开发洪泛区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防洪保护措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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