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推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针对前文所述的各种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其中一项便是要努力完善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安全规制体系,在较高限度内保证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为消费者提供较为安全的食品。
笔者认为,解决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规制问题要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法律法规体系漏洞问题;二是检测技术及标准滞后问题;三是规制部门缺位问题;四是社会监督缺失问题;五是企业经营自我约束不足问题。下面,笔者主要就这五个方面展开具体的论述:
(一)健全食品添加剂安全规制法律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制定的科学合理的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法律成为每一个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管理者和普通职工的心理底线,人人敬畏并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我国应当在立法方面继续完善,整合一些冗余和有冲突的法律法规,尽量做到处罚皆有法律明文规定。此外,思想认知决定个人行为,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企业职工及管理者可能会因侥幸心理及利益驱使而走上犯罪之路。因此,让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的全体职工都能懂法守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作用。
在立法领域应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立法进度,对不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应当及时修订。同时,提高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最低惩罚标准,《食品安全法》第9章124条第2款和第3款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设定了新的最低处罚标准,虽说与旧法相比提高了不少,但是依然不够形成威慑力,违法成本远不及其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因此,应该加大惩罚最低标准,如货值少于一万元者,处20万—50万元罚款;而货值超过一万元者,处50万—100万元罚款,法官视案件社会影响程度行使自由裁量权。
同时,引入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滥用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重大伤害,而这些伤害也会在精神、心理上产生影响,且身体上的伤害有时难以及时量化。但是,新法和旧法都未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安全风险对消费者的身体、心理及精神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应完善企业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让食品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提高违法经营成本。总之,由于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食品添加剂安全规制相关法律的修订仍需继续完善。
(二)更新食品添加剂检测技术,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
日益增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给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检测,必须依赖于更前沿的检测技术。然而,我国当前不少地方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检测技术滞后,地方部门出于成本考虑不会进行技术改进,导致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通过更新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检测技术,以便更好地把住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关。
我国在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制定中应结合CAC、ISO的标准体系,制定适合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从而解决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标识不明、滥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等问题。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规制标准在与国外标准接轨时也要因情况而异,对低于国际标准且确实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规制标准,则须与国际接轨。总之,我国应当构建新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三)整合规制职能,强化部门责任
现阶段,很多食品添加剂安全事件均是由于政府规制部门的缺位引起的,政府在对食品企业的规制执法行动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虽有“严法”,但无法落实也是当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为了解决政府规制部门的缺位问题,我国有必要加强规制部门职能的整合,强化部门责任,对玩忽职守、假公济私、权力寻租等现象从制度设计上予以规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一定的规制激励与失职处罚制度。同时,谁规制谁负责,重点对风险企业和社会媒体关注度较高的企业予以监控。为了更好地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规制,不仅要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对个人追究责任,同时还要追究规制部门消极规制的责任。
为此,相关人员要捋顺规制部门的行政职责,重新定位各规制部门的职能,尽量减少职能交叉区域,可以借鉴美国的分类规章制度,并且建立食品行业永久禁入制度。现如今,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部门对很多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事件都只是采取罚款、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并未真正阻止其再次踏入该行业。很多违法企业往往在风头一过就改头换面、重操旧业。我国应加大对冒用别人身份继续违法生产食品事件的检查力度,同时对新设立企业的审核应该更加科学,对不诚信的食品企业,应明确其退市制度,并永久禁止其进入食品生产行业。只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才能以儆效尤,形成高压打击态势。(https://www.xing528.com)
(四)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执法监督体系
高效的安全规制体系离不开社会第三方的监督,规制部门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应积极调动社会第三方的积极性,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及规制者失职现象进行举报监督。笔者认为,要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执法监督体系,必须要做到以下三点:
1.发挥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作用
该协会是企业自律组织,一方面,传达国家在该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制政策,加强了行业内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另一方面,促进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理解,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及时了解企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2.加强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与监督
现如今,人们对食品添加剂安全事件极为敏感,更有甚者进行“妖魔化”的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微信、微博、论坛等社交工具的使用扩大了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带来的影响。规制部门应加强对有关食品添加剂安全事件社会影响的引导与监督,以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相关不实评论及报道应及时查处。
3.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到食品添加剂安全规制监督中
在生活中,人们可以说无时无刻不在与食品添加剂“打交道”,日常饮食基本上都与食品添加剂接触。人们对其重视程度也关系到食品厂商的决策,即是否滥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违禁物。同时,政府规制也需要消费者的积极举报,美国就有很多消费者、高校专家、行业协会与行政官员组合的规制监督机构,其具有法律赋予的信息披露权利。我国可以参照美国建立一套“政府—民间”组合模式的监督体系,以便及时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事件予以曝光处理。
(五)培育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不仅要依靠政府及社会第三方来进行规制,更为关键的还是要培养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一个企业要想走得长远,一个企业家要想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是一个突出的衡量因素。首先,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的技能与管理培训,让企业家意识到社会责任担当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提升了企业的公众形象;其次,建立一定的科学模式,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予以评估,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予以通报;最后,食品添加剂安全规制机构应当对各食品企业履行社会义务的情况运用相关的风险监测系统进行跟踪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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