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质量处罚措施及监管责任优化

质量处罚措施及监管责任优化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以上的处罚中,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对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不称职的人员,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者,以及伪造记录情节严重者,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退场,并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质量处罚措施及监管责任优化

(一)对于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时,将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时,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时,将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违反以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如有上述行为,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三)对于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时,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责令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以上的处罚中,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对于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对于违反合同规定,劝阻无效,并给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施工作业,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施工单位发出警告,或签发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限期处理和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拖延工程进度,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一般性的违规作业,不致对工程产生显著危害时,监理工程师可向其指出问题的性质,限期改正,必要时也可通报批评和处罚。

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查明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分情况予以处理,如:

(1)若质量问题的责任属于施工单位,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由于因事故处理延误工期时,可按合同规定处理。

(2)若质量事故的责任属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则事故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并应偿付施工单位由于处理事故而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对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不称职的人员,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者,以及伪造记录情节严重者,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退场,并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