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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标准类型有哪些?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研制和使用所需要达成共识的程度不同,标准至少可以分为4种。该董事会反映出美国汽车研究委员会所承担的与竞争力相关的标准管理问题。截至目前,关于PLC产品的研究工作修订了CISPR 22标准,这是一个国际出版物。图1.3显示了各方与欧洲PLC国际和国内标准相关的工作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国际电工委员会、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以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图1.3 与PLC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组织或机构

常用的标准类型有哪些?

根据研制和使用所需要达成共识的程度不同,标准至少可以分为4种。《标准化手册》(美国实验材料学会ASTM,2006年4月出版)里对标准进行了如下分类:

公司标准(Company Standard):一个组织机构中员工之间的共识。

联盟标准(Consortium Standard):一小群组织机构之间的共识。由具有相同意向的公司组成一个联盟,这个联盟所从事的活动将超过任何单一成员公司的资源能力范围。美国汽车研究委员会的战略标准董事会就是联盟标准的一个例子。该董事会反映出美国汽车研究委员会所承担的与竞争力相关的标准管理问题。

行业标准(Industrial Standard):它是指在一个协会(association)或专业社团(professional society)内的多家公司之间的共识。比如,由多个不同的石油公司组成的贸易协会,即美国石油协会(API)所开发的标准,就属于行业标准。

政府标准(Government Standard):政府标准可以反映出不同程度的共识。有些政府标准是政府机构中的个人撰写的,然而更多标准是由一些专门机构研制的,然后作为强制性标准被采纳。纳入到联邦法规中的由环境保护机构(EPA)或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所负责的相关标准就是政府标准的一个例子。

根据ISO,国际标准是“一个用于重复性活动的,由一个被认可的标准机构批准的,并可向公众公开的文件。”

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通过以下方式完善了此定义:“国际标准是一个参考性信息,它源自深思熟虑后作出的集体性决定,是用于解决重复性问题的行为基础。”

我们必须指出它与法规的关系:国际标准只定义了方法和规则;因此它不是强制的,与法律法规并不相同。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欧洲的标准管理框架是建立在新方案指令上的。这些指令列出了产品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协调统一后的欧洲标准只要满足了各自要求,就应当能够符合这些基本要求。

协调统一国际标准的重要性可以通过CE标志来说明。有了这个标志,产品就可以自由地在欧洲流通。同时,它也是制造商的一个声明,即表明它的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关于该类产品的基本要求。

PLC设备必须满足电磁兼容性(EMC)和低电压(LV)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就PLC来说,应当将PLC产品与PLC系统、网络的工作分开来讲。截至目前,关于PLC产品的研究工作修订了CISPR 22标准,这是一个国际出版物。然而与PLC网络相关的标准研究工作仅在欧洲展开,并且研究工作由欧洲电工技术化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信标准协会(CENELEC/ETSI)的联合工作组承担。此国际标准的目的不是限制有线网络的发展,而是限制其干扰辐射。

经过5年的努力,人们试图达成共识,但是最后发现,对有线网络的辐射制定限值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最终放弃了研制PLC网络国际标准的想法,取而代之的是关注产品本身的国际标准。

与此同时,在全体PLC界的要求下,2005年4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个建议书,该建议书规定了PLC的法律框架。建议书指出,成员国应当取消对PLC网络开发的任何障碍;作为回报,安装商、设备生产商和网络接入供应商必须承诺遵守EMC指令的要求;如果经证实,在许可的频段上出现干扰事件,则必须使用可能的任何远程干扰缓解手段。

2005年6月欧洲建议书节选

1)成员国应将以下条件和原则用于制定公开可行的宽带电力线通信系统的有关规定。

2)在不影响第3~第5点的前提下,成员国应消除(特别是来自公用事业公司的)对宽带电力线通信系统部署和电子通信服务条款中任何不合理的规定的障碍。

3)在用于规范电力线通信系统的标准在89/336EEC指令下得以协调统一之前,成员国应遵照此指令,即电力线通信系统是:(www.xing528.com)

①由符合指令的设备构成并且按其设计用途使用。

②根据符合指令的基本需求所定义的良好的工程操作来安装和运行。

关于良好工程操作的文件应该本着监督检查的目的,在系统运行的整个时间段内,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来制定。

4)如果电力线通信系统出现不能由各相关方面解决的有害干扰,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应该索取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的证据,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开始进行评估。

5)如果评估得出电力线通信系统不符合规章制度的结果,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使用适当非歧视性和透明的强制手段来确保PLC符合规章制度。

6)如果评估得出电力线通信系统符合规定,但仍然存在干扰,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应该考虑根据89/336EEC指令第6条,采取适当非歧视性和透明的特殊手段。

7)成员国应当按时向通信委员会汇报在其地区的电力线通信系统的部署和操作情况。此报告应该包括干扰层面的相关数据(包括测量数据、相关注入信号强度和其他可供制定统一的欧洲标准的数据、干扰问题以及与电力线通信系统有关的强制措施),第一份报告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提交。

8)这项建议已经寄往成员国。该项建议于布鲁塞尔完成,并于2005年5月6日至欧盟委员会,Viviane REDING,以及欧盟成员国。

在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PLC的导则被下列技术委员会(TC)和子委员会(SC)所遵守:

●TC 205,“家庭和建筑电子系统(HBES)”;

●SC 205 A,“电力线通信系统”;

●TC 210,“电磁兼容(EMC)”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旗下)。

SC 205是一个关于“产品”的子委员会,旨在为“使用低电压电线或房屋布线在3kHz~30MHz之间频段上实施通信的系统制定一个协调统一的国际标准”,这个任务也包括为低电压电网条件下信号传输的频率分配。

遵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非重复的工作准则,关于PLC产品的国际标准研制定工作或多或少地需要在这个子委员会中进行研究。

图1.3显示了各方(主体、联盟、国家、欧盟委员会等)与欧洲PLC国际和国内标准相关的工作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以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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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与PLC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组织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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