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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探讨定义和特性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立法活动,狭义上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食品法律的活动。广义上包括国务院制定食品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食品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食品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食品法律文件等活动。

食品法规:探讨定义和特性

1.食品法规相关概念

(1)法规(Regulation)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符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权宜性条款。

(3)食品法规的定义及特性 食品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和。食品法律法规虽然是法律法规中的一种类型,但因其固有的特性,与其他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区别。

2.食品法律法规的分类

(1)食品法律 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食品法律,称为基本法;二是除基本法以外的食品法律。

(2)食品行政法规 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的有关食品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地方性食品法规 地方性食品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4)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食品规范性文件。

(5)食品规章 食品规章有两种类型:一是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食品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食品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食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1)概念 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食品立法活动。食品立法活动,狭义上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食品法律的活动。广义上包括国务院制定食品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食品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食品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食品法律文件等活动。

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四大特点:一是权威性。食品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只能由具有食品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不得进行食品立法。二是职权性。享有食品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只能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与其职权相适应的食品立法活动。三是程序性。食品立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四是综合性。食品立法活动不仅包括制定新的规范性食品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等一系列食品立法活动。因此,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

食品立法活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及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2)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食品法律法规,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等程序,有利于减少法律的任意性,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提高法律的质量,增强法律的功能。表7-2简要地说明了各类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表7-2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

(3)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 食品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要考虑到其效力范围和适用规则。食品法律法规效力范围是指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具体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食品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对食品法律发挥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通常表现为:在食品法律法规文件中明确规定从法律法规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暂行,然后由立法机关加以补充修改,再通过为正式法律法规公布试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在食品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其生效日期,在实践中均以公布的时间为生效时间。食品法律法规的失效时间通常表现为从新法颁布实施之日起,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废止;新法代替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旧法,在新法中明确宣布旧法废止。食品法律法规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食品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生效的地域范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食品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食品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食品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食品规章,只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管辖区域范围内有效;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食品法律法规,若明确规定特定适用范围的则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效;某些法律法规还具有域外效力。

食品法律法规对人的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适用于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原则上适用于我国食品法律法规,若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外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法人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食品法律关系,也适用于我国食品法律法规。

食品法律法规适用规则是指食品法律法规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www.xing528.com)

4.标准与法规的关系

(1)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相同点 人类活动的目的性和社会性决定了社会对人们的行为须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整,这种调整最初就是通过规范来实现的。在法学意义上,规范是指某一行为的准则、规则。规范通常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规范,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纪律道德、教规等;二是技术规范,即调整人与自然规律相互关系的规范。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立法把遵守技术法规确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把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紧密结合在一起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①二者都是现代社会和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统一规定,是社会和社会群体共同意识,具有一般性,对任何人都适宜,同样情况下同样对待。②二者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要公开透明,具有公开性。③二者都必须经过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订或废止,文字表述严谨,具有明确性和严肃性。④二者都是进行社会调整、建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机器工具,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具有权威性。⑤二者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要以此作为行为的准则,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⑥二者都不允许擅自改变和轻易修改,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差异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①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政府法令,也可以是部门规章或者其他强制性文件。食品法规是强制性的,从本质上说,食品法规是政府运用技术手段对食品市场进行干预和管理,是国家机器工具之一。而食品标准是自愿的,标准的强制力是法规赋予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TBT协定》,标准是自愿性的,没有给出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但实际上,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曾经或仍在使用强制性标准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强制性标准符合《TBT协定》中关于技术法规的定义,因此它是技术法规的一种形式,我国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就是基于这种认识来履行《TBT协定》项下的透明度义务,将新拟定的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向WTO秘书处通报。另一种看法认为,强制性标准本身还是标准,只不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的引用而赋予其强制性属性。

②制定目的不同。食品法规的制定主要出于国家食品安全的要求,保护人类健康、保障社会稳定、防止欺诈行为等,体现对公共利益的维护。食品标准则偏重于指导生产,保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③内容不同。食品法规除了规定食品原料及其产品的基本要求外,还包括整个过程的管理与监督,一般较为宏观和具有原则性。食品标准涉及的是食品的规范生产,大多规定了食品生产全过程的具体技术细节。标准一般只针对某种产品、某种工艺;而食品法规不仅可针对某种产品,还可针对某一类产品甚至覆盖某一行业或领域

④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不同。与食品标准相比,食品法规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使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大、更直接。对不符合食品法规要求的产品,禁止进口销售

⑤食品标准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具有相对统一性、民主性和可协调性。食品法规缺乏这种特性,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此外,食品法规相对较稳定,而食品标准常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被修订和补充。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比较如表7-3所示。

表7-3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比较

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企业行为不够规范的情况下,要保持市场经济良好秩序,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法规,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必须要有完善的标准体系来支撑法规的实施。就食品行业而言,建立食品法规,实行多层次的监管,配合食品标准的使用,充分发挥各自特有的功能,才能有效地保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思考题

1.简述标准与法规的定义。

2.简述美国、欧盟及日本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及特点。

3.简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4.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5.简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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