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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标准与法规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政府一方面支持进行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研究,特别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另一方面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持谨慎态度,要求转基因农产品投放市场时必须进行标注,以便消费者自行选择。

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标准与法规

一、农产品的概念

(一)农产品的概念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及初级加工品。具体包括种植、饲养、采集、编织、加工以及捕捞、狩猎等业的产品。这部分产品种类复杂、品种繁多,主要有粮食、油料、木材、肉、蛋、乳、棉、麻、烟、茧、茶、糖、畜产品、水产品、蔬菜、花卉、果品、干菜、干果、食用菌中药材、土特产品以及野生动植物原料等。

(二)其他相关概念

1. 初级农产品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过的这类产品。初级农产品包括谷物、油脂农业原料、畜禽及产品、林产品、渔产品、海产品、蔬菜、瓜果和花卉等产品。

2. 初级加工农产品

初级加工农产品是指必须经过某些加工环节才能食用、使用或储存的加工品,如消毒乳、分割肉、冷冻肉、食用油饲料等。

3. 名优农产品

名优农产品是指由生产者志愿申请,经有关地方部门初审,经权威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程序,认定生产的生产规模大、经济效益显著、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主导产业,有品牌、有明确标识的农产品。

4. 转基因农产品

转基因农产品,就是指科学家在实验室中,把动植物的基因加以改变,再制造出具备新特征的食品种类。许多人已经知道,所有生物的DNA上都写有遗传基因,它们是建构和维持生命的化学信息。通过修改基因,科学家们就能够改变一个有机体的部分或全部特征。

我国2001年5月23日颁布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所有转基因农产品在进入大田生产之前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同时,为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国从2002年3月20日起,开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要做好标记。

我国政府一方面支持进行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研究,特别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另一方面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持谨慎态度,要求转基因农产品投放市场时必须进行标注,以便消费者自行选择。目前在我国华北地区,主要在河北、山西两省开展的转基因棉花研究推广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中抗棉铃虫的效果显著。在华中地区,湖南省的转基因水稻试验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目前我国已获得进入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农产食品原料主要有抗除草剂大豆、抗虫玉米、抗除草剂玉米、品质改良大豆和玉米、油菜籽、耐储存番茄、抗花叶病毒的番茄和甜椒等。

二、农产品分类

按传统和习惯一般把农产品分为粮油、果蔬及花卉、畜禽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

(一)粮油

粮油是对谷类、豆类、油料及其初加工品的统称。粮油产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它不仅是人体营养和能量的主要来源,也是轻工业的主要原料,还是畜牧业和饲养业的主要饲料。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离开粮食,人类就无法生存,整个社会再生产就无法进行。我国人口众多,耕地面积少,解决和保证吃饭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粮食有20多种,产地分布广泛,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是稻米主要产区,黄河两岸是小麦主产区,东北、内蒙古和华北地区盛产玉米、大豆和杂粮,东北水稻、玉米、大豆誉满全国。我国利用植物种子作油料原料的有大豆、芝麻花生仁、棉籽、菜籽、葵花籽、玉米胚等。

按植物学科属或主要性状、用途可将粮油分为原粮(禾谷类、豆类、薯类)、成品粮、油料(草本油料、木本油料及非食用油料、食用油料)、油脂(食用油脂、非食用油脂)、粮油加工副产品、粮食制品和综合利用产品七大类。又可分为主粮和杂粮、粗粮和细粮、夏粮和秋粮、贸易粮、混合粮等。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而粮油产品的生产是农业的基础。研究粮油产品的生产、加工、检验、储存和养护,对有效利用粮油产品资源,充分发挥粮油原料及其产品在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果蔬及花卉

1. 蔬菜和果品

果品和蔬菜,尤其蔬菜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副食品,它们所含有的营养成分对人类有特殊的意义,新鲜果蔬含有丰富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食用果蔬不仅使人体摄取较多的维生素来预防维生素缺乏症,而且大量的钠、钾、钙等矿物质的存在使果蔬成为碱性物质,在人体的生理活动中起着调节体液酸碱平衡的作用。果蔬中所含有的糖和有机酸可以供给人体热量,并能形成鲜美的味道。果蔬中的纤维素虽不能被人们很好地吸收,但它们能促进胃肠蠕动,刺激消化液分泌,有助于人体的消化吸收及废物的排泄。很多果蔬还能调节人体生理机能,有辅助治疗疾病的作用。

我国地域辽阔,地跨寒、温、热三带,自然条件优越,气候、土壤和地形等自然环境条件适合于果蔬的生长发育,果树和蔬菜资源极其丰富,也培育了许多优良品种,使我国果蔬以种类多、品种全、品质佳而闻名于世界。近年来,我国培育和改良了很多果蔬品种,同时引进了很多国外果蔬品种,丰富了国内果蔬资源,更加满足了市场需要。

蔬菜按食用器官可分为:①根菜类:如萝卜马铃薯。②茎菜类:如莴笋、竹笋、莲藕芋头。③叶菜类:如白菜大白菜大蒜大葱。④果菜类:茄子、黄瓜、菜豆。⑤花菜类:主要有黄花菜菜花。⑥食用菌类:如香菇木耳

按农业生物学可分为根茎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绿叶菜类、葱蒜类、茄果类、瓜类、豆类、水生菜类、多年生菜类和食用菌类12类。

果品按果实构造可分为:①仁果类:如苹果、梨、山楂。②核果类:如桃、枣。③浆果类:如葡萄香蕉。④坚果类:如核桃、板栗。⑤柑橘类:如柑、橘、甜橙、柚、柠檬。⑥复果类:如菠萝、菠萝蜜面包果。⑦瓜类:主要指甜瓜西瓜

商业经营习惯果品可分为鲜果、干果、瓜类以及它们的制品四大类。鲜果是果品中最多和最重要的一类。为了经营方便又把鲜果分为伏果和秋果,还分为南果和北果。

2. 可食用花卉

花卉中的花和卉是两个含义不同的字,花是高等植物繁殖后代的器官,卉是百草的总称。花卉一词从字面上讲,就是开花的植物。《辞海》中解释花卉是“可供观赏的花草”。广义上的花卉是指凡是花、叶、果的形态和色彩、芳香能引起人们美感的植物都包括在花卉之内,统称为观赏植物。而可食用花卉是不仅可以用于观赏同时其部分可用于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花卉。

根据可食用花卉的经济用途可分为:①香料用花卉:如白兰水仙花玫瑰花等。②熏茶用花卉:如茉莉花、珠兰花桂花等。③医药用花卉:如芍药牡丹金银花等。④食品用花卉:如菊花、桂花、兰花等近百种,花粉食品方兴未艾。

(三)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从广义上讲,主要是指肉、乳、蛋、禽、脂、肠、皮张、绒毛、鬃尾、细尾毛、羽毛、骨、角、蹄壳及其初加工品等。但从狭义上讲,即从我国商品经营分工的角度来看,肉、乳、蛋、脂、禽属食品和副食品范畴,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作为食品是人类动物蛋白的主要来源,为人类提供了丰富营养。但这类食品由于富含蛋白质、脂肪、糖等,故易于腐败变质,人们食用会发生中毒,并且患病动物还带有致人患病的病源,动物肿瘤与人的癌症有一定的相关性。肉食品加工烹调不当,常使人的健康遭受严重损坏,故需要严格的卫生检验。近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业和运输业逐渐实现了机械化,促进了饲养业的发展,为畜禽产品资源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我国解决了人民温饱后,生活水平必然向更高标准发展,对畜禽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因而对畜禽产品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水产食品

水产食品是指水生的具有一定食用价值的动植物及其腌制、干制的各种初加工品。水产品,特别是鱼、虾、贝类等,自古以来一直是人们的重要食物之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蛋白质需求量的不断增长,水产品作为动物性蛋白质的来源,其重要性日益显著。

水产业是以栖息、繁殖在海洋和内陆淡水水域的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和海兽类等水产资源为开发对象,进行人工养殖、合理捕捞和加工利用的综合性社会生产部门。

水产品按生物学分类法可分为藻类植物(如海带、紫菜等)、腔肠动物(如海蜇等)、软体动物(如扇贝鲍鱼、鱿鱼等)、甲壳动物(如对虾河蟹等)、棘皮动物(如海参海胆等)、鱼类(如带鱼、鲅鱼、鲤鱼、鲫鱼等)、爬行类(如中华鳖等);按商业分类可分为活水产品(包括海水鱼淡水鱼、元鱼、河蟹、贝类等)、鲜水产品(含冷冻品和冰鲜品,包括海水鱼、淡水鱼、虾、蟹等)、水产加工品(按加工方法分为水产腌制品和水产干制品:包括淡干品、盐干品、熟干品;按加工原料分为咸干鱼、虾蟹加工品、海藻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

(五)林产食品

林产食品是指一些木本植物的可食用器官,如核桃、香椿等;也包括在森林食物链中生存的可食用动物和微生物,如野兽肉、野生蘑菇等。中国经济林分布广泛,从南到北、从东至西,各处都有。主要有乌桕、油桐、漆树杜仲毛竹、油棕、椰子油橄榄、巴旦果、油楂果、香榧油茶山苍子、青檀、五倍子等。经济类林产品主要有:①木本油料,如核桃、茶油、橄榄油文冠果油等木本食用油;②木本粮食,如板栗、柿子、枣、银杏及多种栎类树种的种子;③特用经济林产品,如咖啡、金鸡纳等。林化、林副产品种类更是繁多,如各种药材、芳香油、淀粉、食用菌等。此外,林区还出产木耳、香菇、竹笋、干鲜果品、禽兽野味、中草药材及野生植物等产品。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环境污染严重,农业生态恶化。工业文明带来的“三废”和生活垃圾的非理性排放,农民安全意识薄弱,未按规程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和肥料,使农业生产环境遭到污染,造成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再生能力下降,农业生态环境明显恶化。②交叉管理,监管不力。③标准体系不完善,监测手段落后、监测体系覆盖率低,绝大多数农产品未能得到有效监督。④农业标准生产水平低。农产品生产分散、规模较小、随意性大,标准化程度低,生产过程缺乏有效监控,质量安全水平难以保障。⑤动植物疫情控制规范不够。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问题、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等是影响安全的最突出问题;而企业诚信意识差和执法不严问题导致政府对农产品标准执法中的规定失灵。⑥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安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下级管理者(代理人)与上级管理者(委托人)之间、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以贸易壁垒为表现形式的本地生产者与异地地方政府之间、出口企业与进口国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造成劣质品驱逐良品,又会造成市场萎缩或消失,还会造成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农产品安全无法由市场保证,只有依靠具有强制性的法规和标准由生产者自我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监测与管理、消费者监督才能达成。

鉴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中央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5年10月22日由国务院审议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关系农业对外开放和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正式出台,这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和划时代的意义。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的现实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农产品产销秩序,保障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是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是填补法律空白,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于调整的产品范围问题,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调整的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调整的对象全面、具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情。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内涵相当丰富。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经费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第八章是附则。

整个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十项基本制度:一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总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总则第八条和第二章全部)。三是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全部)。四是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是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全部及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九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七条等)。十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七章全部共十二条)。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

逐步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对于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于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1)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3)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为贯彻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农业部进一步制定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3)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规定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较大的危害进行例行监测,既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又让有关团体和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对人民身体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依据、监测的区域、监测的品种和数量、监测的时间、产品抽样的地点和方法、监测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判定的依据和原则、承担的单位和组织方式、呈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的格式、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等。为贯彻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规定,农业部进一步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8.《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检测机构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同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规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市场流通等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做这样的规定,对于政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达238家,全国省、市、县农业部门已经建立检测机构1100多家,检测内容基本涵盖了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等相关领域,拥有各类检测技术人员近2万名。为贯彻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进一步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批发市场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同时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还规定了批发市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做这样的规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现状。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批发市场承担起相关的把关责任,就意味着向前可以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

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周期长,从生产到供应环节多,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难度较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有义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从我国来看,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离不开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规范

1. 农产品基础标准

(1)农产品理化卫生检验标准 农产品理化卫生检验标准主要依据《食品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GB/T 5009.1至GB/T 5009.223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T 4789.1至GB/T 4789.40。其中有些在不断更新,有效标准以现行最新标准为准,部分标准是针对农产食品原料制定的,如GB/T 5009.38—2003《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36—2003《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204—2014《食品中丙烯酰胺的测定》、GB/T 5009.23—2006《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测定》、GB/T 5009.206—2007《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GB/T 5009.209—2008《谷物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 5009.2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GB 5009.94—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元素的测定》、GB 5009.205—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GB 5009.14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等。

除了GB 5009系列标准外,我国还陆续发布了GB/T 19648—2006《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649—2006《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650—2006《动物肌肉中478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农兽药残留的检测分析方法标准。

(2)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 农产品检验检疫是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于一些公认的重要食源性危害,在检测方法标准方面尚存在不足或不够完善的地方,建立一个完整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体系是保证农产品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控制、保证进出口贸易正常进行的必然要求。表9-1所示为我国目前实施的部分检验检疫规范与标准。此外,对于进出口动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各种行业标准与法规。

表9-1 我国发布的部分检验检疫规范与标准

(3)放射性物质 食品原料中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指天然放射性物质。天然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界中分布广泛,存在于矿石、土壤、天然水、大气及动植物组织中,特别是鱼贝类等水产品对某些放射性核素有很强的富集作用,使得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可能显著性地超过周围环境中存在的该核素放射性。天然食品中都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质,一般情况下对人是无害或影响很微小的。在特殊环境下,放射性核素可能通过水及土壤污染农作物、水产品、饲料等,使其在动物或植物中富集,在经过生物圈参与环境与生物体间的转移和吸收过程而污染食品,并通过食物链可能对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因此,为了加强对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监督,保证食品安全,GB 14883.1—1994至GB 14883.10—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中规定了食品中14种放射性物质的含量的检测方法。GB 1488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中常见12种放射性物质的导出限制浓度。

(4)转基因农产品的检测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我国于2001年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中定义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我国国家标准中对转基因产品的检测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GB/T 19495.1—2004《转基因产品检测 通用要求和定义》、GB/T 19495.2—2004《转基因产品检测 实验室技术要求》、GB/T 19495.3—2004《转基因产品检测 核酸提取纯化方法》、GB/T 19495.4—2004《转基因产品检测 核酸定性PCR检测方法》、GB/T 19495.5—2004《转基因产品检测 核酸定量PCR检测方法》、GB/T 19495.6—2004《转基因产品检测 基因芯片检测方法》、GB/T 19495.7—2004《转基因产品检测 抽样和制样方法》、GB/T 19495.8—2004《转基因产品检测 蛋白质检测方法》。

2. 农产品产品标准

我国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多数农产品原料和初加工产品都制定了强制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GB 16869—2005《鲜、冻禽产品》、GH/T 18796—2012《蜂蜜》、GB/T 19630.1—2011~19630.4—2011《有机产品》。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与规范

(1)农产品安全生产规范与标准 在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中,建立从源头治理到最终消费的监控体系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在种植产品生产中应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养殖产品生产中应用“良好兽医规范”(GVP)。表9-2所示为部分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表9-2 农产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续表

(2)农产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农产品安全限量标准主要包括:污染物限量、农(兽)药残留限量、激素(植物生长素)及抗生素的限量、有害微生物和生物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原料农产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由环境污染而非有意加入食品中的物质为污染物,包括除农药、兽药和真菌毒素以外的污染物。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食品中2,4-滴、胺鲜酯、氟虫腈、苯菌灵、烯啶虫胺等387种农药3650项最大残留限量,细化了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增加了小黑麦等66种食品名称,涉及原粮、加工粮、产糖禾本类、蔬菜、水果、油料作物和茶叶七大类植物性食品、农产品。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235号公告于2002年12月24日发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禁止氯霉素等29种兽药用于食品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并废止了禁用兽药质量标准,注销了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库存禁用兽药一律做销毁处理,从养殖生产用药环节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控。

此外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还规定了水产品中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清单和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食品中有害微生物主要是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其中致病菌在所有食品中都不得检出,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限量指标在各类食品及食品原料、农产品中都有严格规定,该项目包含在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收录在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主要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乳及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苹果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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