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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水利管理机构及职责分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代对水利建设都比较重视,秦汉以来,朝廷及地方府县多设立有专门管理水利的官员与机构。都水监的驻外机构称“外监”:“置局于澶州,号曰外监。”[55]当时,各地因为水利事务较多,因此设立有“都水庸田司”,以管理水利事项,但并非常设,随时裁革。明代时,地方的水利事务由按察司副使、佥事分理,《明史

历代水利管理机构及职责分析

历代对水利建设都比较重视,秦汉以来,朝廷及地方府县多设立有专门管理水利的官员与机构。而从记载来看,《周官》中就有专门管理水利的官员,《周官》据说是记录了周朝的官制,但实际上是后人编著,某些方面看起来显得有些理想主义,但也部分反映了当时的管理理念。《周官》中分别有稻人、匠人、渔人、泽虞等官职:

“稻人掌稼下地,以潴畜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浍写水,以涉扬其芟,作田。”[42]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隧。”[43]

“渔人,掌以时渔,为梁。”《周礼注疏》:“月令季冬,命渔师为梁”,“梁,水偃也,偃水为关,空以笱,承其空。”[44]

“泽虞,每大泽大薮,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泽中薮,如中川之衡;小泽小薮,如小川之衡。”[45]

管子》中也记录了当时的水利官员设置:“置水官,令习水者为吏,大夫、大夫佐各一人,率部校长官佐,各财足,乃取水,左右各一人,使为都匠水工。令之行水道,城郭、堤川、沟池、官府、寺舍及洲中当缮治者,给卒财足”;“常令水官之吏,冬时行堤防……秋夏取土于外,瘘水入之,不能为败。”[46]

秦朝时,则有都水丞,管理农田灌溉诸事,归属太常,《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又均官、都水两长丞。”地方也有相应的“都水官”设置,但归属农业部门管理:“治粟内史,秦官,掌穀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又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西汉时,除了沿袭秦朝设官,还另设“水衡都尉”,掌管皇帝的园林、水系:“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47]

秦汉以后,水利官员的设置沿袭旧制,改变不大,只是名称略有差异,或称都水使、都水台、大舟卿及河堤谒者等。《晋书》记载:“都水使者,汉水衡之职也,汉又有都水长丞,主陂池灌溉,保守河渠,属太常,汉东京省都水置河堤谒者。魏因之。及武帝,省水衡,置都水使者一人,以河堤谒者为都水官属,及江左省河堤谒者,置谒者六人。”[48]

隋朝设立三省六部制,但都水仍旧单独设立,称都水台:“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置三师、三公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等省,御史、都水等台。”[49]开皇三年,废都水台入司农,仁寿元年改为都水监,后改都水使者。[50]

唐代沿袭隋制,仍设都水监,长官称都水使者,正五品上;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一人,从八品下。按照《新唐书》,各官有具体分管事项及分管部门,都水使者责职“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政”;分管部门“总河渠、诸津监署”;都水丞主要管京畿水利,“掌判监事,凡京畿诸水、因灌溉盗费者、有禁水入内之”诸事项;主簿“掌运漕、渔捕”诸事。

其实,都水监的名称多有改动,如武德初,“废都水监为署”,贞观六年又作恢复,长官称为都水使者;龙朔二年改“都水监”为“司津监”,长官改“使者”为“监”;垂拱元年又改“都水监”为“水衡监”,“使者”改称“都尉”;等等。

都水监下设河渠、诸津两署,河渠署设“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堤堰、鱼醢之事,凡沟渠开塞、渔捕时禁皆颛之”。诸津署,设“令各一人,正九品上;丞二人,从九品下。掌天下津济、舟梁、灞桥、永济桥,以勋官散官一人莅之”。

又设河堤谒者,专管堰渠堤坝:“河堤谒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堤、堰利、沟渎、渔捕之事。”[51]

五代吴越时设都水营使,“以主水事”。《十国春秋》:“是时,置都水营使,以主水事。募卒为都,号曰撩浅军,亦谓之撩清。命于太湖旁置撩清卒四部,凡七、八千人,常为田事。治河筑堤,一路径下吴淞江,一路自急水港下淀山湖入海。居民旱则运水种田,涝则引水出田。”[52]

两宋时,农业发展、人口增多,对土地的需求也在增加,对农田水利也尤其重视,专门管理水利事务的都水监的地位也得到提升,《宋史》:“都水监,旧隶三司……嘉祐三年始专置监以领之,判监事一人,以员外郎以上充;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轮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岁、再岁而罢,其有谙知水政或至三年。”都水监的驻外机构称“外监”:“置局于澶州,号曰外监。”

南宋绍兴九年,“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南丞于应天府,北丞于东京,置司”。到了绍兴十年,都水监归入工部,不再单独设立:“诏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复置官。”[53]

元朝时,都水监又单独设立,前至元七年十二月“辛酉,以都水监隶大司农”[54],《元史》记载:“都水监,秩从三品,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桥梁、闸堰之事。都水监二员,从三品;少监一员,正五品;监丞二员,正六品。经历、知事各一员,令史十人,蒙古笔且齐一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十人,壕寨十六人,典吏二人。”设立时间为“至元二十八年置。”[55]当时,各地因为水利事务较多,因此设立有“都水庸田司”,以管理水利事项,但并非常设,随时裁革。如大德二年正月“乙丑,立浙西都水庸田司,专主水利”[56];大德七年正月“罢江南都水庸田司”[57]

明清时,都水之事归入工部,为工部四清吏司之一:“工部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营膳、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都水司的管理范围:“都水,典川泽、陂池、桥道、舟车、织造、券契、量衡之事。水利曰转漕、曰灌田、岁储其金石、竹木、卷埽,以时修其闸坝、洪浅、堰圩、堤防,谨蓄泄以备旱涝,无使坏田庐、坟隧、禾稼”;并且规定“舟楫、硙碾者不得与灌田争利,灌田者不得与转漕争利”。各地重要的水利事务,可派遣京官处理:“凡诸水要会,遣京朝官专理,以督有司。役民必以农隙,不能至农隙,则僝功成之。凡道路、津梁,时其葺治。有巡幸及大丧、大礼,则修除而较比之。”[58]清代的制度大体与明代同。

明代时,地方的水利事务由按察司副使、佥事分理,《明史》:“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59]

【注释】

[1]《周官》据称是周公所订,《管子》也托名管仲,其实可能是西汉时人汇纂,但也有早期的内容。

[2]《管子》卷1《牧民第一·省官》。

[3]《周礼注疏》卷16《地官·稻人》,郑玄注,贾公彦疏。

[4]《周礼注疏》“遂,田首受水小沟也,列,田之畦埒也,浍,田尾去水”,也是指出其水渠的分级,见《周礼注疏》卷16《地官·稻人》,郑玄注,贾公彦疏。

[5]《周礼注疏》:“沟谓造沟,阞谓脉理,属读为注,孙、顺也;不行谓决溢也。”此句的大意是:建造沟洫应该遵循地理规律,水渠应该通顺,否则就会“决溢”。原文见《周礼注疏》卷42《冬官·匠人》,郑玄注,贾公彦疏。

[6](宋)李诫《营造法式》卷3《壕寨制度》。

[7]《周礼注疏》卷4《天官·渔人》,郑玄注,贾公彦疏。

[8]《周礼注疏》卷9《地官·司徒第二》,郑玄注,贾公彦疏。

[9]《管子》卷1《乘马第五》。

[10]《管子》卷18《度地第五十七》。

[11]《管子》卷3《五辅第十》。

[12]《管子》卷18《度地第五十七》。

[13]《管子》卷18《度地第五十七》。

[14]《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15]《春秋左传注疏》卷36《鲁襄公二十五年》,东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

[16]以上见《史记》卷29《河渠书第七》。

[17](汉)班固《汉书》卷29《沟洫志》。

[18](汉)班固《汉书》卷29《沟洫志》。

[19](汉)班固《汉书》卷29《沟洫志》。

[20]以上见《史记》卷29《河渠书第七》。(www.xing528.com)

[21](汉)班固《汉书》卷29《沟洫志》。

[22](汉)班固《汉书》卷29《沟洫志》。

[23]郦道元水经注》卷40《渐江水》。

[24]《史记》卷29《河渠书第七》。

[25]雍正《浙江通志》卷59《水利》。

[26]《清一统志》卷231《金华府》。

[27]《清一统志》卷231《金华府》。

[28]雍正《浙江通志》卷59《水利》。

[29]《咸淳临安志》卷39《山川十八·堰》。

[30]《丽水县重修通济堰记》,同治《通济堰志》。

[31](宋)关景晖《丽水县通济堰詹南二司马庙记》,同治《通济堰志》。

[32]《丽水县重修通济堰记》,同治《通济堰志》。

[33](宋)关景晖《丽水县通济堰詹南二司马庙记》,同治《通济堰志》。

[34]南宋绍兴八年郡丞赵学老刊刻通济堰图,通济堰体系已经很完备,见明洪武重刻《丽水通济堰规题碑阴》碑,现存堰首村龙庙。

[35]明洪武重刻《丽水通济堰规题碑阴》载:“访于闾里耆旧,得前郡守关公所撰记,略载前事……仍以姚君县尉所规堰事,悉镂碑阴。”其中“姚君县尉”是指当时任县尉的姚希,北宋时重修通济堰由其负责,并曾制订了通济堰堰规,即“所规堰事”也。

[36]《丽水县重修通济堰记》,同治《通济堰志》。

[37]以上见(宋)范成大《通济堰规》,同治《通济堰志》。

[38]《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69《史部第二十五·四明它山水利备览》。

[39]以上均见(宋)魏岘《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

[40]以上见万历三十五年《丽水县文移》,同治《通济堰志》。

[41](明)万历《丽水县通济堰新规八则》,同治《通济堰志》。

[42]《周礼注疏》卷16《地官·稻人》,郑玄注,贾公彦疏。

[43]《周礼注疏》卷42《冬官·匠人》。

[44]《周礼注疏》卷4《天官·渔人》,郑玄注,贾公彦疏。

[45]《周礼注疏》卷9《地官·司徒第二》,郑玄注,贾公彦疏。

[46]《管子》卷18《度地第五十七》。

[47]以上均见(汉)班固《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

[48]《晋书》卷24《志第十四职官》。

[49]《隋书》卷28《志第二十三·百官下》。

[50]《隋书》卷28《志第二十三·百官下》:“三年四月……废光禄寺及都水台入司农”;开皇“十三年复置都水。”

[51]以上见《新唐书》卷48《志第三十八·百官志》。

[52]《十国春秋》卷78《吴越二·武肃王世家下》。

[53]《宋史》卷165《职官志第一百十八·职官五》。

[54]《元史》卷九十《本纪第七·世祖四》

[55]《元史》卷九十《志第四十·百官六》。

[56]《元史》卷二十一《本纪第十九·成宗二》。

[57]《元史》卷二十一《本纪第二十一·成宗四》。

[58]《明史》卷七十二《志第四十八·职官》。

[59]《明史》卷七十五《志第五十一·职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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