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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律特征及概念解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法制意义上的公司概念,一般是由公司法予以界定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我们对公司所下的定义和国内外有关公司的立法规定,一般来讲,公司应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之所以为法人,是因为公司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和条件,即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拥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公司的法律特征及概念解析

公司(company;corporation)最早的含义为“伙伴”。在中国“伙伴”最早来源于“火伴”一词,是古代一种兵制,即十人共一火饮煮。可见,伙伴之间最早的合作是为了解决吃饭问题。从辞源上讲,公司一词中的“公”含有“公共”“共同”之意,“司”则是指“主持”“掌管”“管理”,合在一起就是指数人共同主持、管理其共同事务。从法律概念来讲,公司是随着西方法律移植于中国而逐渐通行的一个法律用语。在我国较早规范使用“公司”一词的,是“大清法规大全”中,光绪皇帝于1875年对商部奏折的批复。在该谕旨中,皇帝命令“各省将军、督抚,于商部拟设各项公司,会同筹划,悉心经理”[2]。1904年随着《大清公司律》的颁发,“公司”一词在我国才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大清公司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公司”进行了法律界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

公司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并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健全和趋于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司这种最为普遍、最为重要的企业制度。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它反映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是融生产的社会化、资本的社会化、经营的社会化和风险的社会化于一体的企业制度。它创造股权公司法人所有权相互分离的财产运行方式,并通过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组织体制,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手段,既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运行。

公司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仅资本主义国家需要,社会主义国家也需要;不仅发达国家需要,发展中国家更是需要。然而,由于各国在社会制度、经济结构、法制背景、民族传统和语言习惯等方面的差别,公司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因此,要给公司下一个统一的全世界都认同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

作为法制意义上的公司概念,一般是由公司法予以界定的。如:《日本公司法典》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3]《美国标准公司法》第一章总则1.40条规定:公司或本州公司都是指为营利而组织的非外地公司,它是按本法组织的或是受本法制约的公司。[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又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公司进行法律界定,目的在于揭示公司的本质属性、法律地位、设立目的及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一般来讲,所谓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设立的以获取经营利润为目的的一种企业法人。

英国著名法学家莱克斯通·威廉爵士,1765年在牛津大学讲授英格兰法时形成的英国法律经典著作《英格兰法释义》,对公司的基本特征做了经典性描述,对后世学者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位法学家认为,公司的基本特征为:公司的存在不依赖于组成该公司的成员,并不受公司成员死亡的影响;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有权以公司的名义获得、拥有和转让财产;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印章;公司有权制定公司组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我们对公司所下的定义和国内外有关公司的立法规定,一般来讲,公司应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1.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活动是其基本的社会职能和活动方式。所谓经营活动就是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进行商品的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这就将公司同从事社会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从事党务活动的党组织,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区别了开来。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具有连续性,即公司的经营活动应是连续不断的,它不是指一次性或偶然性的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登记的范围内进行,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要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应具有自主性,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有权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www.xing528.com)

2.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性。营利即公司因经营而获得利益,营利是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公司从事商事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营利是公司的生命和根本,没有营利,就没有公司,不能营利,公司就无法生存。因此,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投资人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都旨在营利。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并通过合理的利润分配使股东也获得收益。因此,公司必须讲究成本核算,降低消耗,充分合理地利用其资本,生产出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商品,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以最小的物质消耗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取得盈利。需要强调的是,营利泛指公司因经营而获得利益,它不仅包括盈余,而且包括剩余财产,前者是指公司净资产额超过公司资本及公司公积金的差额部分,而剩余财产则是指公司解散时在清算程序中,清理债权、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因此,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将盈余和剩余财产按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分配给各位股东,而不是仅指将盈余分配给股东。

3.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纵观各国公司立法,公司在法律上都居于企业法人的地位。因此,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之所以为法人,是因为公司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和条件,即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拥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公司的标准具有法定性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其宗旨都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因此,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必须具有法定性。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种类、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做了专门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以及法律对各类公司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法定的标准进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履行法定程序,则不得以公司法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要变更、终止和清算,也要根据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不仅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总之,公司的内涵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公司的外延上看,按照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之标准,我国的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可细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立法的功能就是根据需要和社会经济环境确立公司法律形式和权利义务等规范结构,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保障公司之‘用’的发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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