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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最早的公司法当推清朝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制定的《公司律》。国务院于1988年6月3日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6条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私营企业的一种法定形式。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其他有关配套法规,为新中国公司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最早的公司法当推清朝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即1904年1月)制定的《公司律》。该法共131条,规定了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形式的法律问题。宣统二年(即1910年)清王朝又草拟了《大清商律(草案)》,其中第二编为《公司律》,计334条,该律还未正式颁布实施,清朝便灭亡了。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了《公司条例》,共251条。该条例对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公司形式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法》,该法共6章233条,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中国现代公司立法,1946年对其进行了修改。(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政务院于1950年、1951年先后颁发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种公司形式。改革开放以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于1988年6月3日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6条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私营企业的一种法定形式。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其他有关配套法规,为新中国公司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我国的公司法早在1983年就着手起草,历经10年,终于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已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束了我国公司无法可依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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