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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规定方法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适应这种民主管理的客观需要,现代西方公司法便将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力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并不断完善。在德国立法的影响下,法国、美国、日本等也加强了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立法规定。

强化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规定方法

传统的西方公司法保护的重心是资本家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和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日渐突出。为了适应这种民主管理的客观需要,现代西方公司法便将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力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并不断完善。德国公司立法首创了“职工参与制”,根据德国1951年的《矿业参与决定法》、1972年的《企业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参与决定法》的规定,职工有权选派代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权选派代表进入公司的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有权通过其他形式在工资、工时、雇工、辞退等方面与资方共同研究决定。在德国立法的影响下,法国、美国、日本等也加强了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立法规定。

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民主管理形式、职工参与制也作了一些规定,但较之现代西方公司法的内容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还有许多明显的缺陷:一是职代会制度同公司组织系统不相协调;二是职工董事制流于形式;三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很难形成制约力量。为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2005年《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7条、第18条、第45条、第52条、第68条、第71条、第109条和第118条之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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