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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改革的现代化目标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国外十分汹涌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浪潮,我国也适时地修正了立法理念,较好地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对公司法先后进行了5次修改。我国公司法虽然经过了五次修改,但公司法的现代化历程并没有完成,公司法的现代化永远在路上,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问题仍然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重大课题。

我国公司法改革的现代化目标

面对国外十分汹涌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浪潮,我国也适时地修正了立法理念,较好地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对公司法先后进行了5次修改。应当承认,经过五次修改的我国公司法是一部理念先进、制度创新的现代化公司法,为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该法极大地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很显然,公司法的不断修改既是对经济体制改革成绩和法律实施效果的进一步确认,同时也是法律顺应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对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利益关系的一次创新布局。[6]

我国公司法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投资的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因此江平教授指出:修改后的公司法确实是21世纪最为先进的公司法。这种先进不仅是借鉴和引进了各国公司法行之有效的最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和规则,同时这些制度和规则使我们最大限度地适应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一部法律即使在立法之初先进,也仅仅是阶段性的胜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总是会存在着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或者不协调的方面,这就需要我们及时对其进行审视和变革。

世界整体形势发生百年未遇的重大变革背景下,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文化多样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些不太完善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了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经济生活中新的变化,需要我们对公司法进行认真、全面、深刻和系统地反思和检讨,继续探索如何对公司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顺应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我国公司法虽然经过了五次修改,但公司法的现代化历程并没有完成,公司法的现代化永远在路上,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问题仍然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重大课题。公司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具活力的法律规范,始终应当关注如何使其规范适应并促进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面对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形势,面对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新时代,为了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增强我国公司在世界经贸活动中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必须进一步推进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www.xing528.com)

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应当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念、利益平衡理念、风险防范理念和社会责任理念,构建“四自型”的公司法:(1)“自主型”公司法,即将以往的“为股东做主”的法律父爱主义改革为“由股东自主”的股东自主主义;(2)“自治型”公司法,即将以往的重“政府管制”改革为重“公司自治”;(3)“自由型”公司法,即将以往的政府“干涉经营”改革为公司真正的“营业自由”;(4)“自律型”公司法,即将以往公司监管的重点由政府“他律”改革为由公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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