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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优化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其他合伙人提供的条件低于第三人,则不能主张优先受让权。如果转让人剥夺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则该对外转让行为无效。

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优化

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为了确保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转让,作了限制性规定。

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由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将导致合伙人的变化或增加。影响到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和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关系到合伙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属于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所以,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依法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对外转让的情况下,若合伙人转让的是其全部财产份额,则发生受让人入伙,成为新合伙人,转让人退伙,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后果,若合伙人转让的是其部分财产份额,则发生受让人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转让人并不退伙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www.xing528.com)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由于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虽导致了合伙人内部相互之间财产份额的变化,但并没有增加新的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仍是稳定的,所以,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依法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优先受让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此即法理上所称之“优先受让权”或“优先购买权”,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受让顺序上的优先权。合伙人享有的优先受让权具有下列特点:(1)有意受让人中既有其他合伙人,又有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2)优先受让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受让的价格。如果其他合伙人提供的条件低于第三人,则不能主张优先受让权。(3)优先受让是指在受让顺序上的优先。这既是其他合伙人的法定权利,也是转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的法定义务。如果转让人剥夺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则该对外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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