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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忠实义务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此可见,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自我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合伙人违反损害禁止义务,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忠实义务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利益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为了防止合伙人利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各国合伙企业立法便为合伙人设定了忠实义务。按照忠实义务的要求,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旦存在矛盾和冲突,合伙人依法必须忠实于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不能将其自身利益置于合伙企业利益之上。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之间无秘密可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情况十分熟悉,很容易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而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确保合伙企业营业活动的正常开展,法律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谓“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一般是指与本合伙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关的业务。如果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较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他是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自我交易禁止义务(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的交易禁止义务是指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我国为合伙人设定的交易禁止义务,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如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免除该项义务。一般来说,合伙人在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很难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很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或职权以牺牲合伙企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利。所以,合伙人原则上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在对合伙企业有利的情况下,经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此可见,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自我交易并非绝对禁止。

3.损害禁止义务

为了切实维护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促使合伙人齐心协力,共同办好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损害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就是说,我国法律既明文规定了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也严格禁止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其他各种活动。按照损害禁止义务的要求,凡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例如玩忽职守、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泄漏企业秘密、在执行事务中为自己谋取私利等,都是法律严加禁止的行为。合伙人违反损害禁止义务,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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