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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的法律规定及责任承担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人违反声明退伙的有关规定,擅自退伙的,依法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对合伙人予以除名的法定程序为:第一,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在合伙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退伙时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此外,《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退伙的法律规定及责任承担

1.退伙的方式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因某种情形而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按照传统民法,合伙人退伙意味着合伙组织的解体。现代商法则认为,合伙人退伙属合伙企业的变更事项。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可分为声明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方式。

(1)声明退伙。声明退伙,亦称自愿退伙,是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与入伙不同的是,入伙需要申请入伙人与全体合伙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而声明退伙则是合伙人以声明方式单方退伙的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任何合伙人的同意。关于声明退伙的时间,有的国家法律允许随时退伙,也就是自由退伙,有的国家法律只允许在企业会计年度终结前的一定时期内才能声明退伙。在我国,声明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类型:第一,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依协议而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通知退伙。通知退伙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退伙在客观上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声明退伙的有关规定,擅自退伙的,依法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当然退伙。亦称法定退伙,是合伙人依法因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并非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不参与合伙事务。因此,如果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并且,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需要注意的是,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是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一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而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将合伙人除名的事由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予以除名的法定程序为:第一,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为,除名实质上是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与除名者解除合伙协议的行为。第二,作出书面除名决议,并载明除名事由。第三,将除名决议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四,对除名决议的起诉。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

2.退伙的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退伙的结果使得原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由原合伙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退伙人来说,退伙导致了其合伙人身份的消灭。对于合伙企业来说,退伙将导致部分财产的减少和盈余额的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来说,合伙人退伙会减少债务担保人和可资担保的财产。归纳起来,退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财产份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这是在合伙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退伙时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或者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此外,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0条还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退伙结算,退还财产份额。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52条规定,除死亡退伙外,其他合伙人都应与该退伙人进行退伙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第一,退伙结算应以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为依据。第二,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再进行结算。第三,退还财产份额的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此外,《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时,应当于退伙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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