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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亲权理论的反思与批判:优化与改进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世纪末国家亲权的强化和扩展建立在当时科学儿童观念的基础上。少年法院的创立者基于对儿童期的该种假设,将少年法院构想为一个“国家亲权”的机构,与学校、家庭一道来管控儿童,并在学校、家庭管理失利之时积极介入,替代自然亲权,对儿童进行保护与教育。就前一方面来说,以少年法院对身份犯的管辖为例,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多数州都将身份犯视为少年非行的一种,并将身份犯与犯罪少年拘留和监禁在同样的机构中。

对国家亲权理论的反思与批判:优化与改进

19世纪末国家亲权的强化和扩展建立在当时科学儿童观念的基础上。早期的儿童发展心理学将儿童期视为一个具有脆弱性和依赖性的时期,青春期则是成年的准备期。此种心理学的假设以生物观点来解释儿童,儿童被视为一个固定的生物发展的固定范畴,一种固定的生物现象,是一种生物决定论的儿童观。建立在生物主义儿童观之上的亲权主义的内容为:(1)儿童任其自然发展无法促进自己的利益;(2)为了促进那些无法知道自己最佳利益的人们之利益而干预其自由,在道德上是合理的;(3)成人因为已发展成熟,比未成熟的儿童知道如何才能保护儿童与什么才是儿童的最好利益;(4)成人(处于身为家长的义务)会为了儿童的最佳利益着想;(5)因此,为了儿童最佳利益,儿童受到成人的保护与干预自由在道德上是合理的。[27]

根据亲权主义理论,儿童具有非理性、脆弱、依赖、需保护等特点,“成年人似的”活动和过早的自治不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家庭、学校和社区要承担少年的社会化和教育、监管、控制的主要责任。脱离这些管控机构的儿童,便是游离于正常的发展轨道之外的“失控”儿童,不仅对自身发展不利,更是对社会的威胁。少年法院的创立者基于对儿童期的该种假设,将少年法院构想为一个“国家亲权”的机构,与学校、家庭一道来管控儿童,并在学校、家庭管理失利之时积极介入,替代自然亲权,对儿童进行保护与教育。将身份犯纳入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即具有典型性,它代表着如下努力:增援主要的社会化机构的权威;或恢复对少年的控制;或贯彻儿童期的规范。因为“执拗不顺”“顽愚不化”或离家出走的儿童威胁到父母对其的控制,所以少年法院对此予以干预,以加强父母的权威。当逃学儿童“逃离”或威胁到学校对其的控制时,少年法院便再次主张学校的管控。诸如“恣意妄为”、“道德败坏”、饮酒或性尝试之类的少年行为,形成对少年长远发展的威胁,违反了童年期的规范认识,并因此而构成了禁止少年实施的成年人活动。[28]

在对待青少年罪错行为上,按照进步主义者的儿童期的观念,少年法院的创始人主张,不能对儿童罪错行为使用刑事责任和可责性的概念。“儿童之所以不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缺乏推理能力、道德理解能力以及作为归责依据的判断能力。如果让缺乏行为能力的儿童受到刑事惩罚的约束,那么报应原则(以及刑法的完整性)事实上就遭到了无形的破坏。”[29]

而“纯洁”与“无辜”的现代生物主义儿童观念,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遇到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挫折。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国家权力借着爱的名义对儿童进行过度保护和干涉,粉碎了大人“慈善”的童话;另一方面,60年代之后激增的少年暴力犯罪,则粉碎了儿童“天真”的童话。就前一方面来说,以少年法院对身份犯的管辖为例,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多数州都将身份犯视为少年非行的一种,并将身份犯与犯罪少年拘留和监禁在同样的机构中。由于身份犯的概念本身立法定义模糊,并且相对于犯罪少年,身份犯享有更少的程序权利,由此法官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身份犯的处置往往由法官的个人价值观来决定,如此不可避免产生偏见。少年法院广泛的管辖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缺乏约束的程序中尽情发挥。1922年,有关少年法院的报告指出,从1915年到1917年,芝加哥法院有40.7%的无人照管儿童被送往各个机构,主要是州资助的工读学校,那些受到严重伤害或虐待的少女,则被送往罪错少年感化院,与无辜的无人照管的儿童相隔离。在这些地方,孩子们在教育、学习、培训的名义下饱受监禁。“它符合监狱的每一表面特征,带栏杆的窗户,紧锁的大门。里面的护理人员并不懂得未成年人的心理,他们对无人照管者和罪错少年所知甚少。他们似乎这么认为,来这里的少年就是要接受惩罚。”[30]对于犯罪少年,少年法院在决定处置措施方面不受刑事正当程序的约束,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导致少年犯既享受不到正当程序的保护,又不受罪责相适原则的约束,反而被送进矫治机构长期关押。

少年法院的创设,是理性对于强迫及无知的胜利,是从野蛮时代走向启蒙主义人道关怀,对照于过往历史的“野蛮”,近代社会制造出来“慈爱”,正同于近代特有的进化论历史观,也是司法及刑罚历史进化论的一种观点。以上均是近代社会正当化自己的方式,且此进化论符合近代社会的文明化现象。(www.xing528.com)

少年法院脱离成人刑事司法系统,其目标在于对非行少年进行康复矫治,而非惩罚报应,此目标预设了这样的少年法官——“他们受过社会科学和儿童发展学识方面的专门培训,他们的感情投入和观察力有助于个别化处置决定的作出”[31]。而且围绕着少年法官,社会工作人员、临床医生、缓刑官都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目标,帮助法官对少年作出正确的决定。但从实际来看,大人们表现得并非如他们自己所描绘的那般“慈爱”。有研究报告指出,许多缓刑官没有受过鉴别和监督少年的训练,而根据加州一份研究报告,少年法官仅费时十分钟至十五分钟的时间来审理裁处一个案件。国家也没有足够的财力负担足够的精神病医生与社会学之类的专家,如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监囚犯人数多达161587名,但负责矫治的全勤精神病专家只有23名。[32]

从理论来看,随着社会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许多学者对于生物主义的儿童观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具有代表性的是60年代以保护儿童为目标的“儿童权利运动”所提倡的“儿童平权”理论,主张儿童与成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儿童应从成人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解放论者认为,亲权主义关于儿童的概念以早期发展心理学的生物进化论为基础,但这种观念现在已被达尔文学派所放弃,因为古典进化观念呈现出生物内在朝向一种自主的线性发展的瑕疵,发展心理学通过测量、分级、顺序来评判儿童,并逐渐将实证主义经验主义灌输到现代对儿童的理解之中,并形成了一种发展阶段的霸权,即单一化理解儿童与定义的方式。“发展心理学不只是不公平地限制了儿童,而且不断以正常儿童的‘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来评判儿童。而那些没有达到这类标准的人,不管是在教育、身体发展或福利上,对其影响与约束仍然坚固。”[33]亲权主义要求儿童符合常态的发展模式,而忽略个体性的差异,并未真正重视到儿童本身的利益,其对儿童采取的措施,不过是成人对儿童进行控制的需要而已。

在解放论者主张儿童应当与成人一样具有选举权、劳动权、自我决定权等平等权利的同时,主张对少年非行采取强硬政策的改革派也借机主张儿童的责任能力,“已经从根本上彻底抛弃了进步党人关于少年犯是不成熟的儿童、比成年人同等犯罪罪过更轻微等观念。他们认为,关于少年的华丽论调和法律都已经陷入窘境,因为其与老练的年轻罪犯犯下的重罪的世界毫无关联。那些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成人的犯罪行为,他们应当像成年人那样受到惩罚,而不是仅仅对其略加申斥”[34]。少年犯“不过是正巧年轻的罪犯,而不是正巧触犯刑法的儿童”,“成人犯罪,成人年龄”,“足以实施其犯罪,足以达到其年龄”,显示出强硬派关于青春期的观念重构。“在旧有的福利主义之下,偏差者被视为弱势的、应得且需要照顾的对象,但这种形象已不存在了。如今,伴随着新的立法而被唤起的偏差者新形象是无法管教的青少年、危险的掠夺者和无可救药的终身罪犯等刻板印象。”[35]

“一方面的法律及文化将少年视为天真的、脆弱的、具有依赖性的‘孩子’,应当获得其父母和政府的保护和养育。另一方面的法律及文化又将少年视为精力旺盛的、自治的、具有几乎‘如同成年人’责任能力的人,而公众需要获得保护以免受其犯罪行为的侵害。‘少年法学’的矛盾冲突使得决策者可以有选择性地掌控‘清白’与‘责任’之间的对抗性的社会构造,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少年的社会控制。”[36]无论是建立了传统少年法院的进步党人,还是现代的保守主义者,都受制于他们各自的对于少年司法体制主角的虚构阐述,这些阐述以论证政策合理性为必要,而少年的主体性消失在成人的需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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