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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初显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崛起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青春期的初显1978年,结束十年“文革”之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一通过党中央文件转发的报告,首次正式将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标识出来,并把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作为一项全党都应重视的迫切政治任务。报告指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上是社会原因,“文革”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濒临崩溃,导致大批青年升学、就业困难。

青春期初显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崛起

(一)青春期的初显

1978年,结束十年“文革”之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是生产力的伟大变革,也是从经济基础到意识形态的一场深刻的变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对外开放,单一封闭的社会结构逐渐解体走向多元化。以儿童为本位的现代儿童观开始复苏。

从儿童影片的视角来看,新时期“战争题材的儿童片最大的变化是从‘人性关怀模式’打破了‘小英雄模式’的一元主导地位”[63],转向关注儿童自身、重视儿童价值、回归儿童内心世界。如《啊!摇篮》(1979年)讲述了解放战争时期,一支由延安撤退的保育院队伍冲破艰险,安全撤出包围圈的故事。导演谢晋“动用了一切艺术手段淋漓尽致地强化了人性、人道主义、人情味[64]。《少年战俘》(1989年)讲述1937年初,红军西路军国民党马家军包围,红军少年先锋营营长欧阳石和战友尕猛、唐元宝、小八斤、雪妹子被俘,在少年战俘营的故事。不同于革命乐观主义的小英雄形象,《少年战俘》对普通少年在战争面前的弱小、胆怯进行了表现,以悲剧形式反思战争的残酷性。“少年儿童主人公不是以小英雄的面貌出现,他们没有前面提到的小英雄那样的英雄事迹编导者对于战争的理解与十七年时期有着明显的不同,更强调战争对个体的影响,突出战争中的人性因素,有强烈的人道主义倾向,着力表现儿童是战争的受害者和无助者,他们没有机会或者根本没有能力去和敌人交锋。他们只有忍受,战争剥夺了本应该属于他们的美好童年和青春。”[65]

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诞生出一个庞大的青少年阶层。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出现的“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从1962年到1970年,8年净增人口1.57亿,[66]到80年代,这批人口逐渐进入青少年期。工业化对于教育人口的要求,延长了年轻人依靠父母的时间,并且推迟婚育,尤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高等教育更是广大农村学子改变命运的唯一途径。1978年高考恢复第一年,全国参加报名的青年就有570万人之多。由此,青少年期便大大地延长。80年代校园题材的儿童电影,以《红衣少女》(1984年)为标志,开始将目光聚焦于青春期少年这一群体,关注青春期独特的心理意识。《红衣少女》中的女中学生安然,处于周遭不同人的虚伪和狭隘之中,却诚恳面对自己的内心,体现了独立的主体人格,“我谁也不像,我就像我自己”。《失踪的女中学生》(1986年)则大胆突破题材禁区,首次表现16岁女中学生的青春期爱情。随着改革开放,台湾校园民谣开始在内地流行。《童年》《外婆的澎湖湾》《忆儿时》等一系列充满童趣、温馨、乡愁的歌曲开启了人们对童年的美好记忆。《童年》的歌词这样描述童年形象:

池塘边的榕树上 知了在声声地叫着夏天

操场边的秋千上 只有蝴蝶儿停在上面

黑板上老师的粉笔 还在拼命唧唧喳喳写个不停

等待着下课 等待着放学 等待 游戏的童年

福利社里面什么都有 就是口袋里没有半毛钱

诸葛四郎和魔鬼党 到底谁抢到那支宝剑

隔壁班的那个男孩 怎么还没经过我的窗前

嘴里的零食 手里的漫画 心里初恋的童年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1979年7月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这部刑法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4条和44条。第14条是对少年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44条是关于对少年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第14条规定来看,存在的问题有:其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不明确,采用了“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这样含糊的用语;其二,对于政府收容教养这一重要的拘束少年人身自由的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决定收容的机构、执行收容的机构、收容期限等。而第44条规定则前后矛盾,既然对少年不适用死刑,为何还适用死缓?

总体上看,1979年刑法对少年犯罪及责任的规定比较粗疏,没有专门的针对犯罪少年的保护处分措施;少年与成人适用相同的刑罚体系:从刑种到刑罚的裁量、执行都没有凸显少年与成人的区别,尤其是对少年适用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少年与成年的区别开始逐渐浮现。

197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八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发〔1979〕58号)。这一通过党中央文件转发的报告,首次正式将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标识出来,并把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作为一项全党都应重视的迫切政治任务。这份报告对当时的青少年犯罪做了这样的描述:“在青少年中问题仍然不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仍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据各地反映,在当前刑事案件作案人员中,青少年占很大比重,大、中城市一般占百分之七八十,农村占百分之六七十。这些违法犯罪青少年,从偷摸扒窃、打架斗殴、耍流氓,发展到拦路抢劫、强奸妇女、行凶杀人。有些结成‘团伙’,为非作歹。有的已经成为刑事惯犯。……我们深深感到,对于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要有充分的估计。”报告指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上是社会原因,“文革”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濒临崩溃,导致大批青年升学就业困难。由此,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主要不是依靠法庭,而是依靠社会组织来进行教育”。报告提出了六点对策:(1)要加强对于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家长要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2)要积极解决回城青年、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3)对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学生和青年职工,要坚持教育改造,不能轻易开除;(4)工读学校要认真办好;(5)公安机关对少年犯管教所和劳动教养场所,要加强领导,调进一批懂得教育而又热心此项工作的干部,采取适应青少年特点的教育措施,改进管教方法,提高改造效果;(6)对于极少数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办,但应注意尽可能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在这个文件中,中央虽然没有直接用‘综合治理’这一提法,但是在党委领导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和原则已经明确地概括出来了。”[67]

1980年3月,共青团中央在北京召开了“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研讨青少年专门立法的重要会议。会后,由团中央牵头的起草小组经过半年努力,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保护法(讨论稿)》。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此次立法未能进入正式议程。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提出:“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强青少年教育是搞好‘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劳教工作必须坚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对失足的青少年,要像父母对待患了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促进改造。”“劳改、劳教工作是我党改造人、改造社会的光荣事业的一部分。”对青少年犯罪严重性的强调为随后即将进行的严打做了铺垫。

《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以相当模糊的对象“青少年”和相当模糊的数据“大、中城市一般占百分之七八十,农村占百分之六七十”描述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忧患。而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会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一个官方叙述中的严重社会问题,与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1)权威政治形态的解体。“文革”的结束带来权威政治形态的暂时性解体,建立于这种权威政治之上的传统社会控制手段也出现解体。而新的政府权威尚未确立,对这种混乱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无能为力。(2)数量庞大的知识青年陆续返城,为城市带来了“一个大量、大龄、单身、不满的群体”。1979年,全国积累的待业人口已经达到2000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高点;1980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结束,知青返城,就业压力再次骤增。以北京市为例,当时待业人员40万人,平均每2.7户城市居民中就有一人无业在街头游荡,“部分青年经济困难,思想苦闷,悲观失望;大批青年无所事事,游荡在社会上,惹是生非,犯罪率上升,败坏社会风气”。[68]此时,“文革”刚刚结束数年。(3)人民公社的解体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让农民脱离了集体化的人身控制,一直禁锢在土地上的农业人口渐渐涌入城市寻找谋生和发展机会。城市化与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开始打破传统的社会秩序。(4)私人生活的多元化。改革开放,西方多元文化的涌入打破以往封闭保守的生活方式

1983年8月25日,中央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主要针对青少年的“严打”拉开序幕。而“严打”的展开,也促成了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初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是以少年审判制度改革为起点,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创立为标志,逐渐发展起来的。”[69]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中国大陆的诞生。1986年,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在起诉科率先成立“少年起诉组”,成为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1985年出台《少年犯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少管工作方针,同时明确“教育、挽救、感化”和“三个像”政策,要求必须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坚持把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教育方法贯穿到教育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中。1986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少年管教所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提出:“将‘少年犯管教所’改称为‘少年管教所’。”1988年7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从刑事审判庭分离,建立了与其他业务庭同等建制的少年案件刑事审判庭。从1984年的少年犯合议庭到1988年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建立时期,被学者称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初创阶段。[70]“具备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与独立程度的主要体现。”[71]

与此同时,两部儿童影视作品将目光聚焦于这一特殊的群体,分别为电影《少年犯》(1985年)和电视剧《寻找回来的世界》(1985年)。《少年犯》由深圳影业公司、上海劳改局联合摄制,讲述的是方刚、肖佛、沈金明等少年犯在少年犯管教所被教育、感化、改造,走上正路的故事。影片不仅用监狱实景的方式拍摄,而且用少管所的18名少年犯作为主演,主题曲也由少年犯谱曲及演唱,具有强烈的纪实色彩和震撼力,成为1986年电影票房冠军。主题曲《心声》催人泪下地表达了少年犯内心的忏悔:

妈妈妈妈,

儿今天叫一声妈,

禁不住泪如雨下,

高墙内春秋几度,

妈妈呀,

你墙外哭泣,

泪雪染白发,

想昨天,

儿像脱缰野马,

无法无天乱踢乱踏,

妈妈呀,(www.xing528.com)

儿跌入激流,

几经沉浮不能自拔,

几经沉浮不能自拔,

又恰似狂风暴雨,

吹走了微放的花。

妈妈妈妈,

儿今天叫一声妈,

早见你泪腮边挂,

高墙内春风吹拂,

妈妈呀,

你墙外苦盼,

枯枝发新芽,

为明天洗刷满身污泥,

去旧迎新引装待发,

妈妈呀,

幼苗回春,

残枝败叶又发新芽,

残枝又发新芽,

儿已被扶上骏马,

去追回失去的年华。

《寻找回来的世界》则讲述了工读学校的老师们克服种种困难,通过各种方式说服教育工读学校的一群顽劣学生,使他们重新树立起对自己、对生活、对社会的信心,重新认识到世界的美好。原小说作者柯岩曾在北京市海淀寄读学校体验了两年的辅导员生活。《寻找回来的世界》片头是一个小女孩与父亲的对话:

女孩:爸爸。为什么我这么爱笑?

爸爸:那是因为你拥有这个世界。

女孩:为什么有的人不笑?

爸爸:那是因为他们失去了这个世界。

女孩:爸爸,世界还会失去吗?

爸爸:会的,孩子,会的,有时一切都会失去的。

女孩:那我们怎么办呢?

爸爸:去找,倩倩,帮助他们找回来,去找回那失去的世界。

两部影片所表现的主题都是少年乃受家庭、社会、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而犯罪,少年本身是善良的,是可以教育、改善的,通过成人的耐心,就能挽救。一如西方少年法院初创时期的“无辜儿童”与“慈爱的法官”的形象,影片充满着80年代社会对于人性、人情、人生的关怀与乐观、进步的理性主义。1986年北京大学康树华教授出版《青少年法学》一书,标志着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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