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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技术法规概述及相关任务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法规是为政府法制化的行政管理活动服务的。ECE 法规由各国任意自选,是非强制性的,而EEC 指令则作为成员国统一的法规,是强制性的。图2-2 为目前ECE 法规体系。表2-4部分产品ECE 认证法规号图2-2目前ECE 法规体系三、中国现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汽车产品实行定型试验和目录管理制度,只开展汽车标准化工作,尚无一个完整的汽车法规体系。

汽车技术法规概述及相关任务

一、法规体系与标准体系的不同点

1.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是不同的

中国国家标准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通用术语第1 部分:基本术语》给出标准的定义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调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技术法规是指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可以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实施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制定的目的不同

标准是为满足产业活动需要,针对共同和重复应用的实际或潜在的问题提出的,是为在一定范围内求得最佳秩序而制定的。技术法规是为政府法制化的行政管理活动服务的。二者的目的、服务对象截然不同。

3.制定、批准和采用的机构不同

标准的起草、批准或采用是由一个公认机构负责的。所谓公认机构就是有能力在标准化领域开展活动,在国际上得到各国认可,在一个国家内得到本国政府认可或是已经树立起威信和信誉并为社会有关方面一致接受的标准化机构。比如ISO 就是得到各国公认的非官方组织。

技术法规方面的工作则是由政府直接负责的,由政府的某一个权威机构具体管理。所谓权威机构是指法律授权的有法规“立法权”和法规“执法权”的机构,在一些情况下二者可以是同一个机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有法规“立法权”和法规“执法权”的机构可以是两个机构。

技术法规从制定、批准到执行都是政府的本职工作,属政府职能;而标准的制定、批准和执行,严格说不是政府职能。

4.约束力不同

标准仅在其承认的范围内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为一种自觉承担义务性质的约束力,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所以一般标准的执行是非强制的。例如,国际标准是各参加国的标准化组织协商一致后制定,并由ISO 批准的。如果某国不同意该项标准则可不签字,这个标准对该国就无约束力。相反签字国却有义务执行该标准。所以一般标准的执行是非强制的。

技术法规是法律直接派生的产物,是法律的配套文件,是政府为贯彻法律的原则通过一定形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管理规则。因此它具有法律含义上的约束力。在一个国家里必然是强制执行的。

5.体系构成不同

标准体系的构成是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则为区域技术法规、中央政府的技术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

6.内容的构成不同

标准与技术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技术法规经常要直接引用标准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二者都要以技术和科研成果为基础,但二者在内容上仍有十分明显的差别:标准一般只包括“纯”技术的内容。而技术法规除了技术的内容外,一定还包括有为管理需要而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则。

汽车标准与法规是在汽车工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形成的,二者相互依存,在汽车产品生产与管理中共同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技术法规与标准的比较见表2-3。(www.xing528.com)

表2-3 技术法规与标准的比较

二、国外汽车技术法规体系

世界上主要的汽车法规有美国汽车法规、欧洲汽车法规、日本汽车法规,形成了三大汽车法规体系。

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南非、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自己的汽车法规。但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参照美国法规或欧洲法规再结合本国具体情况制定的。

1.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

欧洲各国除有自己国家的汽车法规外,主要有两个地区性的汽车法规,一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简称ECE)制定的汽车法规,ECE 共有28 个欧洲国家参加,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活动,ECE 法规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下属的道路运输工作组的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负责起草。WP29下设有6 个专家小组:一般安全性规定专家组、乘员保护装置专家组、污染与能源专家组、灯光及光信号专家组、噪声专家组、制动及底盘、车辆状况、客车等专家组。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EC)制定的指令(Directives)。

ECE 法规由各国任意自选,是非强制性的,而EEC 指令则作为成员国统一的法规,是强制性的。但ECE 法规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引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中。表2-4 的部分产品ECE 认证法规号。图2-2 为目前ECE 法规体系。

表2-4 部分产品ECE 认证法规号

图2-2 目前ECE 法规体系

三、中国现行强制性安全标准

对汽车产品实行定型试验和目录管理制度,只开展汽车标准化工作,尚无一个完整的汽车法规体系。198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将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污染和能耗及资源等方面的标准纳入强制性标准。

我国已将涉及汽车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方面的111 项标准纳入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其中主动安全标准30 项,被动安全标准31 项,一般安全标准32 项,环保及节能标准18项。我国汽车、摩托车强制性标准构成如图2-3 所示。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见表2-5。

图2-3 我国汽车、摩托车强制性标准构成

表2-5 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表

为确保国家对汽车产品安全性、环境保护和节能三方面的有效控制,今后我国(可能)将逐步实现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法规的过渡,并将现行的汽车新产品定型办法向型式认证制度过渡。参照EEC 指令和ECE 法规制定我国强制性标准有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将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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