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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的社会评价尺度及约束的标准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5]性约束的理由并不等同于性约束的标准,但性约束的标准源自性约束的理由则是无疑的。需要承认的是,一种“性”的流行以及所谓的约束标准并不能生殖于社会之外。作者指出,第二种类别中的性行为得不到任何社会群体的支持,第三种类别中的性行为并不符合主流的行为标准和法律条例。性约束的标准表达了社会对性的主流看法或者社会的调查结果即适宜与不适宜、常态与非常态的评价尺度。

性行为的社会评价尺度及约束的标准

很早以来,社会就制定了许多性规范,无论性规范是否合乎人性、是否符合科学、是否符合实际,都不影响性规范的施行。主要的性规范是有关性方面的法律,但有些性规范则来自社会习俗和流行的性观念。性约束实际上就是对越轨性行为的约束。根据社会学的解释,越轨被认为是违反了文化规范的行为,严重的越轨行为是犯罪即违犯了刑事法律的行为。很多越轨性行为,依据不同的文化规范而呈现不同的约束形态,甚至是否以越轨视之也并非相同。美国社会学家卡恰多利安(H.A.Kachadourian)在《性与文化》一书中写道:“社会以很多种方式控制其成员的性行为。社会的制度提供了成套的假定和规范,界定何者是正确的性行为,何者是错误的性行为。当社会成员认同这些价值(成套的假定和规范)时,这些价值就成为自我控制的重要来源。大部分的人避免去进行那些不为社会接受的性行为,并不是因为他们害怕被关进监狱,或者死后进入地狱,而是因为他们会有羞耻感和罪恶感,会失去自尊。”[55]

性约束的理由并不等同于性约束的标准,但性约束的标准源自性约束的理由则是无疑的。讨论性约束标准,很多情况下是徒劳无益的,如同性约束的理由五花八门,性的约束标准在不同的时代和文化里,呈现了很大的差异,并在不断地变化中。我们现在攻击和取缔的卖淫、同性恋等现象,历史上曾被人们长久地普遍接受。本书讨论性约束标准的意义,在于既是描述、论述性问题的逻辑起点,又是解释现今性约束的依据所在。需要承认的是,一种“性”的流行以及所谓的约束标准并不能生殖于社会之外。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性标准:性是两人之间的事,与他人无关;性的最高表达是性爱,性爱的最高表达是性高潮;性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人人都有自由表达爱的权利。这些标准其实是个体自我对性的感受和评价,并没有充分地顾及性的存在条件。

我们知道,性从来不是独自存活的,性存活于交往和互动中,性约束就是对“我”的约束,“我”在性的交往和互动中,必须遵从标准。美国卡恰多利安在《性的原理》一书中,提出了对性行为进行一般判断的四个标准:统计的标准,即人们发生的性行为有多普遍,是经常的还是偶尔的、是多数人的还是个别人的;医学的标准,即性行为是否健康道德的标准,即性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法律的标准,即性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的规定。[56]四个标准之间的联系颇为复杂,比如:社会调查统计出的不普遍的性行为,与医学、法律的标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被容许的;道德标准与其他三个标准之间或多或少都有关系,但道德标准从来都是见仁见智,不过大多数情况下,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基本一致;法律标准的着眼点是禁止危害他人、家庭或社会。(www.xing528.com)

美国威斯康星州怀特沃特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查尔斯·扎斯特罗(Charles Zastrow)在《社会问题:事件与解决方案》一书中介绍的“性行为差异的类比”,同样可以作为性约束标准的参考。性行为差异分三种类别,一是社会容忍的性行为,包括手淫、婚前性行为、成人之间自愿的各种姿势的性行为、异性间的口交;二是反社会的性行为,包括那些引起广泛强烈反对的,并且没有得到社会结构支持的性行为,包括猥亵儿童、乱伦、强奸、裸露癖和窥阴癖;三是结构性性行为,包括卖淫、色情品和同性恋。[57]这一分类反映了西方的价值观。第一种类别中的婚前性行为等并不适合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自己的一些州;第二种类别中的性行为,毫无疑问地受到普遍的反对;很多人参与了的第三种类别中的性行为,被认为是支持了社会结构,但这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并不如此认同,不过这些性行为确实是参与方所认同和自愿的。作者指出,第二种类别中的性行为得不到任何社会群体的支持,第三种类别中的性行为并不符合主流的行为标准和法律条例。

性约束的标准表达了社会对性的主流看法或者社会的调查结果即适宜与不适宜、常态与非常态的评价尺度。适宜与不适宜、常态与非常态(变异、变态,异常)经常是一个主观感受,并且常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文化和历史传统。因此,“常态”的背后,常可见文化的优越感和民族的优越感。但适宜与不适宜、常态与非常态仍然表达了社会对性的允许与不允许即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处理态度。这些态度或者说标准来源于传统和现实:传统方面,主要是传统看法和传统做法的传承,这些传统看法和传统做法非常混杂,既有法律和伦理道德层面的,也有医学层面的,但大多历经了事实的检验,也有部分存有疑问;现实方面,主要是社会的态度,社会的态度包括大多数社会公众及立法者对某一性行为当下的后果判定和价值判断,尽管这些后果判定并非完全准确、这些价值判断并非完全正确。后果判定和价值判断的基础在于维护人的生物性的完整和进化以及家庭的稳定,而家庭的稳定又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之一。社会希望稳定家庭,在美国性学家阿尔弗雷德·金赛(Alfred Kinsey,1894—1956)看来,一是因为男女以一种性伙伴生活在一起,比独身时发挥的功能更大;二是为婴儿提供一个家;三是为成年人提供一个正规的性释放渠道,并作为控制杂乱性生活的一个手段。[58]需要指出的是,部分的后果判定和价值判断符合事实,部分的后果判定和价值判断出于逻辑上的推理和文化上的考虑;无论是文化、制度、时间等因素还是样本多少、抽样是否合理等调查方法,都会影响到社会调查的结果,后果判定和价值判断会呈现变数。所以,性约束的标准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里并不呈现一致性,但与人的生物性的完整和进化以及家庭的稳定紧密相关的性约束标准,则并没有很明显的本质差异。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在母系社会里,舅父与外甥女之间的乱伦关系是比母子乱伦更为严重的罪恶。[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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