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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高教育阶层:美国换偶现象和社会争议分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换偶者属于中等及中上等阶层,处于受教育水平的上层,多属于专业人士及管理人士,90%以上是白人;年龄在28—45岁,中间年龄超过39岁的。换偶活动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2010年前后,两件跟换偶有关的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巨大的争议。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聚众”的含义是3人以上。

中产高教育阶层:美国换偶现象和社会争议分析

换偶在欧美由来已久,[57]大致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趋于活跃,在此前后,女权主义、性解放等运动席卷欧美。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换偶者属于中等及中上等阶层,处于受教育水平的上层,多属于专业人士及管理人士,90%以上是白人;年龄在28—45岁,中间年龄超过39岁的。换偶活动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

2010年前后,两件跟换偶有关的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巨大的争议。

1.“一枝独秀”

网名为“一枝独秀”的女警察,2006年10月24日参加了香港凤凰网的“性情解码”网络直播节目。回到老家不久,节目内容流传于大街小巷,使其不堪重负。此前的2004年,“一枝独秀”夫妇开办了后来拥有7万会员的“夫妻吧”网站,并将他们两篇记述“换偶”经历的文章发布在上面,获得了非常高的点击率。虽然“一枝独秀”夫妇并未受到法律的实际处理,[58]但她离开了单位和老家却是事实。“一枝独秀”这样形容自己:“我到现在还认为,真正改变我一生的是我公开了自己的换偶经历,而不是我参加换偶这件事本身。”“我犯了两个错,一是低估了媒体的能量,二是高估了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接纳程度。”[59]

2.“马教授”(www.xing528.com)

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以聚众淫乱罪追究高校教师马教授等22人刑责,其中马某因对“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重判,获刑三年半,[60]其余人因认罪态度好被轻判。这是20年来首批因“聚众淫乱罪”获实刑者。[61]22名被告中,有1名大学副教授,多数为普通打工者,职业包括保安、营业员、职员、出租司机,另有6人无业。除了3对夫妻,其他人均为单身。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27岁,年龄最大的是53岁的马教授,也是“换妻”游戏的组织者,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

宣判前后,此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网络上是非各议。李银河认为:“换偶不是罪。换偶活动是公民中极少数人喜爱的性活动方式,它的确违反习俗,绝大多数人不但不会去参与,也根本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仅仅违反习俗并不是犯罪。违反习俗的人的行为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是他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2010年3月2日,李银河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法学教授何兵认为,聚众淫乱本身也不是公开的行为,但是这种事,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如果不禁止,整个社会生活方式就会随之慢慢改变。[62]

马案中,有几个情况值得注意:第一,22名被告人中只有三对夫妇,所以严格地说,马参与的活动更多的是“换性伴侣”;第二,秦淮区法院的判决依据并没有什么问题,聚众淫乱罪的定性并不考虑“性伴侣”是否彼此交换而得;第三,质疑马案,实际上就是对“聚众淫乱罪”的质疑,这也是李银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的缘故所在;第四,考虑到司法成本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行政等手段在处理“聚众淫乱”中更为有效,前提当然是“聚众淫乱罪”的调整;第五,如果马教授花钱进行多人淫乱,可能面临的只是行政处罚。

看一下秦淮区法院的判决依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聚众”的含义是3人以上(包含3人)。显然,马案符合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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