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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在新加坡律师允许下的业务范围及限制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雇佣新加坡律师,但是该新加坡律师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取决于该外国律师或外国律师事务所获取的资质。新加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雇佣外国律师。除非根据《法律职业法》第15条获得临时允许,否则外国律师不能在新加坡的任何法院出庭。

外国律师在新加坡律师允许下的业务范围及限制

新加坡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遵循的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其进程如下图所示:

图10

新加坡的律师事务所有多种类型:第一种是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ingapore Law Practice”),可以就新加坡法律和外国法律提供法律服务;第二种是可以提供外国法律服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Foreign Law Practice”),FLP可以申请成为“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ualified Foreign Law Practice”)或者与SLP合作建立合资律师事务所(“Joint Law Venture”),以便可以提供有关新加坡法律的服务。综合来看,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存在的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仅能在新加坡从事联络或推广工作,不能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或进行任何其他商业活动。第二种是“外国律师事务所”(FLP),此类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新加坡提供与外国法律相关的全方位法律服务,但不能涉足有关新加坡法律的事务。第三种是“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此类律师事务所可雇佣持新加坡律师执照的外国律师来处理允许领域的法律事务,可以与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建立合资律师事务所或者正式法律联盟。(www.xing528.com)

外国律师在新加坡执业,需要符合《法律职业法》和《法律职业(授予人员)规则》[“Legal Profession(Qualified Persons)Rules”]所规定的条件,并遵守《法律职业法》和《法律职业(准入)规则》的准入要求。外国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雇佣新加坡律师,但是该新加坡律师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取决于该外国律师或外国律师事务所获取的资质。新加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雇佣外国律师。外国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与新加坡律师建立合资律师事务所,但如果涉及SLP,外国律师或外国律师事务所拥有或参与的份额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就业务领域而言,外国律师可以就其母国法、国际法在新加坡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主要集中在商法领域,他们不能够涉足刑事、宪法和行政、婚姻家庭、继承(包括遗嘱)、财产转让、破产、诉讼等法律领域的业务。除非根据《法律职业法》第15条获得临时允许,否则外国律师不能在新加坡的任何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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