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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技巧:虚拟财产、刑法解释与扩大解释的辨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因此对刑法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刑法第63条的“以下”是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立法机关对该款作出如下立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的,也以抢劫罪论处,因为将盗窃解释为抢夺,属于类推解释,这是不当解释。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解释技巧:虚拟财产、刑法解释与扩大解释的辨析

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司法实践中常用解释技巧有:

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观山为山,看水为水。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如适用中,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故意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这就要求该罪中的“丢失”不能仅仅理解为“遗失”,而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但是,将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1]

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是指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捡到枪支后,在窗口把玩时,基于过失,导致枪支掉落砸死了楼下行人,这种后果不应视为该罪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求对该罪的严重后果进行缩小解释,仅限于捡拾者将枪支当作凶器,基于故意用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严重后果。本案中,把玩的枪支如同窗口的“花盆”,这是司法适用中的基本认知。

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也即从“A”推导出“-A”。例如,14周岁及以上的行为人要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据此,小于14周岁的行为人便不需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补正解释: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适用中例如,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如果判本数,就不属于减轻处罚,而属于从轻处罚。但是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刑法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刑法第63条的“以下”是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此外,适用中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对洗钱罪的处罚“没收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中的“没收”一词使用值得商榷,因为如果上游犯罪有被害人,则应将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而非没收。因此,这里的“没收”应当补正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类推解释: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适用中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渐复杂,男性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争议越来越大,基于现有成文法,只能从法律解释角度考虑,还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当然,笔者认为,男性理论上可以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就属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在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从性质考虑,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这是强调立法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适用中例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法机关对该款作出如下立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的,也以抢劫罪论处,因为将盗窃解释为抢夺,属于类推解释,这是不当解释。当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例如,颁布刑法修正案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由此可见,一个类推解释的结论,即使被写进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类推解释的性质。若司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果真如此做,只能将其视为一种特殊规定。此外,在适用中,需要正确认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之所以不禁止是为了公平地保障人权。例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规定显然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刑法在第164条第1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类似规定。基于公平地保障人权,后者也应有此规定。因此,可以对第389条第3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类推解释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应被允许。但是适用中仍需注意,“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例外,不是原则,所以不能作为解释的大趋势。司法实践中,为了给被告人脱罪,将强奸解释为寻衅滋事甚至解释为无罪,认为这样做虽然是类推解释,但因为有利于被告人,所以是允许的,这种适用显然是错误的。

类推解释在适用中如何与扩大解释进行区分,也至关重要:概括而论,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而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形有,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这是立法解释的规定。将走私弹药罪中“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属于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主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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